公共設施保留地簡單的說就是都市計畫規劃將來要做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機關預定用地,日後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土地一旦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就受到限制,但是政府在租稅方面有下列的補償措施可以減輕您的負擔:
◎地價稅
在保留期間,依照土地的使用情形徵免:
(1)沒有作任何使用並使用中的土地隔離,稅率:全免。
(2)仍作農業使用,稅率: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3)作為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
(4)其他使用,稅率:千分之六。
◎贈與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依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一規定,免徵贈與稅;惟仍應申報列入贈與總額計算其贈與價值後,再予以同額扣除。
【都市計畫法 50-1】
◎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核定應納遺產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有現金繳納困難時,可以主張此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土地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被徵收時,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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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5日 星期一
2007年9月25日 星期二
中獎發票不清楚或破損,怎麼辦?
《賦稅》2007/9/21
屏東市王先生詢問:我對中了2張6月份的統一發票,但1張蓋印不是很清楚,另1張不小心放入洗衣機,已破損了,這樣可以去領獎嗎?如果不能,應如何補救?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照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統一發票收執聯,不得給獎。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所以蓋印不清楚的發票,王先生可以請原本購物的商家補蓋印,已破損的發票,也可請商家提供存根聯影本,當作證明來兌領獎金。如果王先生已忘記原本開立發票的商家究竟是哪一家,可以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的公示資料,點選統一發票開立行號查詢,只要輸入統一發票開立的月份及號碼,就可以查詢商家的名稱及地址。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四科余科長,聯絡電話:2298048 彙總編號:96091402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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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王先生詢問:我對中了2張6月份的統一發票,但1張蓋印不是很清楚,另1張不小心放入洗衣機,已破損了,這樣可以去領獎嗎?如果不能,應如何補救?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照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統一發票收執聯,不得給獎。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所以蓋印不清楚的發票,王先生可以請原本購物的商家補蓋印,已破損的發票,也可請商家提供存根聯影本,當作證明來兌領獎金。如果王先生已忘記原本開立發票的商家究竟是哪一家,可以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的公示資料,點選統一發票開立行號查詢,只要輸入統一發票開立的月份及號碼,就可以查詢商家的名稱及地址。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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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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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9日 星期三
96年9月1日開始辦理暫繳申報囉!
《賦稅》2007/9/9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於96年9月1日開始,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相關申報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申報期間: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96年9月1日起至96年9月30日止(遇假日順延至10月1日)辦理暫繳申報。
二、申報單位:營利事業除符合下列各種情形免辦理暫繳申報外,均應辦理暫繳申報:
(一)上(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
(二)本(96)年度上半年新設立(開業)者。
(三)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於給付時逕予扣繳之營利事業。
(五)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等。
(六)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5-7837398呂股長或陳秀平小姐洽詢。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6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繳稅方式介紹
暫繳申報應納稅額不包含最低稅負制所計算稅額
◎參考法條
預估暫繳:【所得稅法 67】
逕行核定暫繳稅額:【所得稅法 68】
免予暫繳:【所得稅法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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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於96年9月1日開始,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相關申報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申報期間: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96年9月1日起至96年9月30日止(遇假日順延至10月1日)辦理暫繳申報。
二、申報單位:營利事業除符合下列各種情形免辦理暫繳申報外,均應辦理暫繳申報:
(一)上(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
(二)本(96)年度上半年新設立(開業)者。
(三)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於給付時逕予扣繳之營利事業。
(五)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等。
(六)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5-7837398呂股長或陳秀平小姐洽詢。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6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繳稅方式介紹
暫繳申報應納稅額不包含最低稅負制所計算稅額
◎參考法條
預估暫繳:【所得稅法 67】
逕行核定暫繳稅額:【所得稅法 68】
免予暫繳:【所得稅法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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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8日 星期六
災害損失
如果因為發生地震、颱風、水災或火災,造成您的房屋、汽車、機車、日常家電用品或家具等損失,記得要馬上拍照紀錄並保存現場,15日內向災害發生地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報損失金額,於申報發生損失年度的所得稅的所得稅。就可以拿國稅局核發的災害證明來申報扣除,而減少您要繳的所得稅。依照規定,個人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國稅局是採書面審查作業,不需派員實地勘查,審核完成後另行寄送災害損失證明,而且災害損失以當年度認定為原則。如果來不及,可以先在期限內申請,然後再補證明文件。
◎天然災害造成損失之稅捐減免規定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已進入颱風季節,民眾若因天然災害,有房屋毀損、土地流失、汽車泡水等損失,可以申請各項稅捐減免。其中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房屋因遭災害侵襲受損,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機車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稅捐處再次呼籲,民眾汽車、機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者,請務必先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
◎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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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造成損失之稅捐減免規定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已進入颱風季節,民眾若因天然災害,有房屋毀損、土地流失、汽車泡水等損失,可以申請各項稅捐減免。其中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房屋因遭災害侵襲受損,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機車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稅捐處再次呼籲,民眾汽車、機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者,請務必先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
◎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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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6日 星期四
增購車位,當心多繳地價稅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許多購買大樓住宅的民眾,購屋後通常會向稅捐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但另外再向建商增購的停車位,其地號與房屋之土地地號相同而誤以為不必另行申請優惠稅率,導致自用停車位反被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稅。
該處強調,分次取得的土地,所有權人若未再申請優惠稅率,就只能視同是一般用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請已增購停車位之民眾,檢視停車位適用之地價稅率,若未合併自用住宅按較低稅率課徵地價稅,最晚應於本(96)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方能於今年即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課稅,達到節稅之目的。
◎要約定今年地價稅轉帳納稅8月底前申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9月22日
◎自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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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定今年地價稅轉帳納稅8月底前申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9月22日
◎自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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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4日 星期二
營業稅課稅範圍如何?(9101)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二)自國外進口貨物。 全國法規資料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營業稅課稅範圍如何
(二)自國外進口貨物。 全國法規資料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營業稅課稅範圍如何
營業人進口貨物應否繳納營業稅?(9102)
自91年1月1日起,進口貨物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九條免徵營業稅規定外,均應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營業人進口貨物應否繳納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營業人進口貨物應否繳納營業稅
我們公司解散了,餘存的貨物,一部分抵債,一部分分配給股東,要不要繳營業稅?(9104)
餘存貨物抵債和分配股東,均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我們公司解散了,餘存的貨物,一部分抵債,一部分分配給股東,要不要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我們公司解散了,餘存的貨物,一部分抵債,一部分分配給股東,要不要繳營業稅
外國公司派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其修理費要不要繳稅?(9105)
外國公司派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由買受人於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申報繳納,但屬一般計稅營業人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外國公司派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其修理費要不要繳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外國公司派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其修理費要不要繳稅
外國航運公司在我國載運客貨去美國,要不要課稅?(9106)
國際運輸事業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要課營業稅,但是如果該國際運輸事業所屬的國家,對我國國際運輸事業給予零稅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可以適用零稅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外國航運公司在我國載運客貨去美國,要不要課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外國航運公司在我國載運客貨去美國,要不要課稅
我們公司把自己產製的貨物無償辦理抽獎贈送獎品,算不算銷售貨物?(9107)
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開立發票。但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我們公司把自己產製的貨物無償辦理抽獎贈送獎品,算不算銷售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我們公司把自己產製的貨物無償辦理抽獎贈送獎品,算不算銷售貨物
由國外直接進入我國科學園區或保稅工廠等特區之貨物,算不算進口貨物? (9108)
貨物自國外進入我國政府核定之免稅加工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都不視為進口。 (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壹、三)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由國外直接進入我國科學園區或保稅工廠等特區之貨物,算不算進口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由國外直接進入我國科學園區或保稅工廠等特區之貨物,算不算進口貨物
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將貨物售予我國其他應稅地區,要不要課稅?(9109)
貨物自政府核定之免稅地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應稅地區,應屬進口貨物,要課營業稅,其應徵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由海關代徵。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及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4(2)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將貨物售予我國其他應稅地區,要不要課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將貨物售予我國其他應稅地區,要不要課稅
中華郵政公司為配合網路電子商務及服務業小額付費需求,發售「郵政電子易付卡」,應否課稅?(9110)
中華郵政公司為配合網路電子商務及服務業小額付費需求,發售「郵政電子易付卡」,買受人除支付該卡面值之金額外,如無需額外付費以取得該卡者,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無須開立發票。至於買受人持憑該卡於該公司特約商店交易後,向特約商收取之服務手續費,應開發票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92.3.3.台稅二發字第0920450185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中華郵政公司為配合網路電子商務及服務業小額付費需求...,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中華郵政公司為配合網路電子商務及服務業小額付費需求...,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否課稅?(9111)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免稅規定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92.2.26.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否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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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否課稅...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否課稅? (9112)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如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僅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至個人因直接向該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獎勵金,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取得個人參加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按銷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77.5.30.台財稅字第770529824號函、財政部92.9.18.台財稅字第0920453777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否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否課稅
鹽政條例廢止後,鹽品已不具專賣品性質,是否課徵營業稅?(9113)
「鹽政條例」業經 總統於93年1月2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0091號令公布廢止,鹽品產製運銷已無鹽業法令限制,價格回歸市場機制,已不具專賣品性質,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原財政部75.8.18台財稅第7551455號函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93.4.15.台財稅字第0930016372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鹽政條例廢止後,鹽品已不具專賣品性質,是否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鹽政條例廢止後,鹽品已不具專賣品性質,是否課徵營業稅
何種網路拍賣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9115)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何種網路拍賣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何種網路拍賣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是否也需要課稅?(9116)
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
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拍賣網站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9117)
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之網路拍賣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者,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個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到6萬元者,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6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
2007年8月12日 星期日
2007年8月10日 星期五
有關營利事業暨個人持有債券之利息所得有最新課稅規定
高雄市加工區某營利事業蔡小姐問: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其利息收入如何扣繳?其與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有何差異?是否有最新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於96年07月11日增訂第24條之1: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該利息收入依規定之扣繳率所計算之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如其係於二付息日間購入該債券並於付息日前出售者,應以售價減除購進價格及依規定計算之利息收入後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國稅局又說,所得稅法同時亦增訂第14條之1,即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自中華民國96年01月01日起,應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不但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亦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亦即個人部分採分離課稅。
高雄市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與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期間,或付息日間購入債券並於取息前出售者計算利息收入,所認定之所得有很大差異,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資金理財前慎重考慮,俾便明年申報所得稅之參考。【#736】
【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4條之1、財政部750716台財稅第7541416號函】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加工出口區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鄧雅惠 聯絡電話:8414773轉13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TOP有關營利事業暨個人持有債券之利息所得有最新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於96年07月11日增訂第24條之1: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該利息收入依規定之扣繳率所計算之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如其係於二付息日間購入該債券並於付息日前出售者,應以售價減除購進價格及依規定計算之利息收入後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國稅局又說,所得稅法同時亦增訂第14條之1,即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自中華民國96年01月01日起,應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不但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亦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亦即個人部分採分離課稅。
高雄市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與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期間,或付息日間購入債券並於取息前出售者計算利息收入,所認定之所得有很大差異,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資金理財前慎重考慮,俾便明年申報所得稅之參考。【#736】
【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4條之1、財政部750716台財稅第7541416號函】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加工出口區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鄧雅惠 聯絡電話:8414773轉13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TOP有關營利事業暨個人持有債券之利息所得有最新課稅規定
2007年7月30日 星期一
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
1. 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而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係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2.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3.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納稅期間:
1. 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二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
2.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一月者不計。
◎節稅與免稅:【房屋稅---節稅介紹】 【房屋稅稅率與計算】 【房屋稅案例】
➢財政部-新聞稿
房屋銷售額的時價,應如何認定
壓低價格出售房屋者,依法將按時價調整補稅
於租地上自費建屋並將房屋登記為出租人所有,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
▲TOP
1. 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而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係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2.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3.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納稅期間:
1. 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二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
2.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一月者不計。
◎節稅與免稅:【房屋稅---節稅介紹】 【房屋稅稅率與計算】 【房屋稅案例】
➢財政部-新聞稿
房屋銷售額的時價,應如何認定
壓低價格出售房屋者,依法將按時價調整補稅
於租地上自費建屋並將房屋登記為出租人所有,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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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8日 星期六
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
【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遺產稅的繳納期間為何?如果沒有辦法一次繳納,是否可以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日起2個月內,向有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如確實有困難的,可於繳款期限到期前,以書面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遺產稅應納稅額(含罰鍰及利息)在30萬元以上時,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以現金一次繳清稅款的時候,可於繳納稅款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案件,要從原訂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到各期繳納的那天止,依照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當利率有變動的時候,依照變動後利率計算。納稅義務人也可申請以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或其他易於變現或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財政部89.7.15台財稅第0890454844號函)
【遺產及贈與稅 29】【遺產及贈與稅 30】
◎獎勵與罰則
一、獎勵:【遺產及贈與稅 43】
檢舉人之獎金,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有短報、漏報、匿報或故意以虛偽不實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或幫助他人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以罰鍰提成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
二、罰則:
(1)逾期未申報:【遺產及贈與稅 44】
❶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者,處應納稅額一至二倍之罰鍰。
❷其無應納稅額者,處以900元罰鍰。
(2)漏報短報:【遺產及贈與稅 45】
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一至二倍罰鍰。
(3)故意逃漏稅:【遺產及贈與稅 46】
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者,除依繼承或贈與發生年度稅率重行核計補徵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4)逾期未繳納:【遺產及贈與稅 51】
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應納稅額,逾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強制執行。
(5)未繳清稅款辦理移轉:【遺產及贈與稅 48】【遺產及贈與稅 50】
❶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❷稽徵人員違反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戶籍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懲處,並責令迅行補辦;其涉有犯罪行為者,應依刑法及其有關法律處斷。
(6)執行人員之處罰:【遺產及贈與稅 52】
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資料參考:財政部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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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遺產稅的繳納期間為何?如果沒有辦法一次繳納,是否可以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日起2個月內,向有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如確實有困難的,可於繳款期限到期前,以書面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遺產稅應納稅額(含罰鍰及利息)在30萬元以上時,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以現金一次繳清稅款的時候,可於繳納稅款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案件,要從原訂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到各期繳納的那天止,依照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當利率有變動的時候,依照變動後利率計算。納稅義務人也可申請以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或其他易於變現或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財政部89.7.15台財稅第0890454844號函)
【遺產及贈與稅 29】【遺產及贈與稅 30】
◎獎勵與罰則
一、獎勵:【遺產及贈與稅 43】
檢舉人之獎金,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有短報、漏報、匿報或故意以虛偽不實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或幫助他人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以罰鍰提成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
二、罰則:
(1)逾期未申報:【遺產及贈與稅 44】
❶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者,處應納稅額一至二倍之罰鍰。
❷其無應納稅額者,處以900元罰鍰。
(2)漏報短報:【遺產及贈與稅 45】
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一至二倍罰鍰。
(3)故意逃漏稅:【遺產及贈與稅 46】
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者,除依繼承或贈與發生年度稅率重行核計補徵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4)逾期未繳納:【遺產及贈與稅 51】
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應納稅額,逾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強制執行。
(5)未繳清稅款辦理移轉:【遺產及贈與稅 48】【遺產及贈與稅 50】
❶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❷稽徵人員違反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戶籍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懲處,並責令迅行補辦;其涉有犯罪行為者,應依刑法及其有關法律處斷。
(6)執行人員之處罰:【遺產及贈與稅 52】
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資料參考:財政部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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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8日 星期三
娛樂稅
【小吃店、飯店或民宿等業者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不論有無向消費者額外收費,均應依法課徵娛樂稅。】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納稅義務人:娛樂稅之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人。【娛稅 3】
代徵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課徵範圍: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娛稅 2】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獎懲
1.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之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娛稅 11】
2.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依前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代徵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3.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娛稅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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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娛樂稅之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人。【娛稅 3】
代徵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課徵範圍: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娛稅 2】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獎懲
1.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之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娛稅 11】
2.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依前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代徵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3.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娛稅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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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0日 星期二
法令或計算錯誤,應於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遺產稅額之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
接獲稅單及核定通知書等繳納通知文書後,儘速向原核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查對更正。但必須在繳款書所記載的繳款截止日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更正。
參考條文:【稅捐稽徵法 17】
資料來源:財政部【法令或計算錯誤,應於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遺產價值的計算原則
一、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果是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二、被繼承人在國外的財產,得由財政部委託遺產所在地的我國使領館調查估定,如果沒有我國使領館,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
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併計遺產課稅時,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計算遺產價值。但若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為土地,而且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由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就以該土地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參考條文:【遺產及贈與稅法 10】 【遺產及贈與稅法 11】
【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令】
【財政部90/5/21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
◎遺產稅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身分而有不同的申報地點:
一、經常居住在國內的國民: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稅務稽徵機關申報。
二、經常居住在國外的國民及外國人: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三、大陸地區人民,死後遺留在台灣的財產: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參考條文:【遺產及贈與稅法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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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稅單及核定通知書等繳納通知文書後,儘速向原核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查對更正。但必須在繳款書所記載的繳款截止日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更正。
參考條文:【稅捐稽徵法 17】
資料來源:財政部【法令或計算錯誤,應於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遺產價值的計算原則
一、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果是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二、被繼承人在國外的財產,得由財政部委託遺產所在地的我國使領館調查估定,如果沒有我國使領館,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
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併計遺產課稅時,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計算遺產價值。但若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為土地,而且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由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就以該土地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參考條文:【遺產及贈與稅法 10】 【遺產及贈與稅法 11】
【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令】
【財政部90/5/21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
◎遺產稅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身分而有不同的申報地點:
一、經常居住在國內的國民: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稅務稽徵機關申報。
二、經常居住在國外的國民及外國人: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三、大陸地區人民,死後遺留在台灣的財產: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參考條文:【遺產及贈與稅法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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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分割遺產代替拋棄繼承分配
一般而言,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1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因此若利用協議分割繼承的方式,即可同時保有遺產及贈與法第17條第1項第1-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繼承遺產分配之目的。
【遺產及贈與稅 17】
例如:繼承人等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即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又可因為減除繼承人之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額。但是,未辦理拋棄繼承時,則所有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所以繼承人均為強制執行之可能對象,不因繼承遺產之多寡有所差別。因此繼承人宜考量未拋棄繼承時,是否會造成困擾,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較為妥適。
資料來源:財政部
【代位繼承與抛棄繼承是不一樣的!請勿誤用,免得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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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 17】
例如:繼承人等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即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又可因為減除繼承人之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額。但是,未辦理拋棄繼承時,則所有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所以繼承人均為強制執行之可能對象,不因繼承遺產之多寡有所差別。因此繼承人宜考量未拋棄繼承時,是否會造成困擾,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較為妥適。
資料來源:財政部
【代位繼承與抛棄繼承是不一樣的!請勿誤用,免得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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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30日 星期三
房屋稅開徵、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限5月底截止
房屋稅:係以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之租稅。
【房稅例 2 】 【房稅例 3】
房屋現值之決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其房屋現值。【房稅例 10Ⅰ】
房屋標準價格: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房稅列 11Ⅰ】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及時申請可節省稅捐
房屋評定現值10萬元以下,如供非住家用,仍需課徵房屋稅。
➢罰則:
未依限辦理申報者: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房屋稅籍有關資料及使用情形,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房稅例 16 】
1.欠線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2.前項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賣、典價內照數扣除。【房稅例 22】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呼籲尚未繳納的納稅義務人,請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稅捐稽徵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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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稅例 2 】 【房稅例 3】
房屋現值之決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其房屋現值。【房稅例 10Ⅰ】
房屋標準價格: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房稅列 11Ⅰ】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及時申請可節省稅捐
房屋評定現值10萬元以下,如供非住家用,仍需課徵房屋稅。
➢罰則:
未依限辦理申報者: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房屋稅籍有關資料及使用情形,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房稅例 16 】
1.欠線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2.前項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賣、典價內照數扣除。【房稅例 22】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呼籲尚未繳納的納稅義務人,請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稅捐稽徵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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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4日 星期四
房屋稅開徵、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限5月底截止
房屋稅開徵、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限5月底截止
房屋稅開徵日:5/1~5/31 【房稅例 12Ⅰ】
(課徵期間自95/7/1至96/6/30)
在此提醒您若有購入「新居」時,應查看前屋主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上之用途,否則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變更,改「住家用」稅率課徵,以免被多課稅。
納稅義務人對核課稅額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房稅例 10】
房屋稅適用稅率【房稅例 5】
應納稅額之核算方式:應納房屋稅額=房屋課稅現值×稅率
類別➠稅率
住家用:1.20﹪
營業用:3.00﹪
非住非營: 2﹪
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3﹪×1/2
備註:
A.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適用稅率課徵。
B.房屋空置不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4】
C.非住非營,依各縣市調整稅率課徵。
➢地下停車場免稅有撇步
地下停車場作為住戶自用停車,或者雖然有酌收清潔維護費,都可以免徵房屋稅。
如果地下室停車位隨同主建物一併出租,供承租人自己停車使用,而不是對外營業或按車收費或另行出租,也可以免徵房屋稅。
➢免徵房屋稅:【房稅例 15】
▲TOP
房屋稅開徵日:5/1~5/31 【房稅例 12Ⅰ】
(課徵期間自95/7/1至96/6/30)
在此提醒您若有購入「新居」時,應查看前屋主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上之用途,否則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變更,改「住家用」稅率課徵,以免被多課稅。
納稅義務人對核課稅額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房稅例 10】
房屋稅適用稅率【房稅例 5】
應納稅額之核算方式:應納房屋稅額=房屋課稅現值×稅率
類別➠稅率
住家用:1.20﹪
營業用:3.00﹪
非住非營: 2﹪
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3﹪×1/2
備註:
A.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適用稅率課徵。
B.房屋空置不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4】
C.非住非營,依各縣市調整稅率課徵。
➢地下停車場免稅有撇步
地下停車場作為住戶自用停車,或者雖然有酌收清潔維護費,都可以免徵房屋稅。
如果地下室停車位隨同主建物一併出租,供承租人自己停車使用,而不是對外營業或按車收費或另行出租,也可以免徵房屋稅。
➢免徵房屋稅:【房稅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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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1日 星期五
所得稅
如果您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於每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特別提醒要報稅的您,稅法有規定,可以扣除一些金額來減輕您的稅負,請參閱【財政部國稅局】
所得稅【所得稅 2】
1.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兩岸關係條例
1.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2.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3.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者,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
4.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其取得臺灣地區之公司所分配股利或合夥人應分配盈餘應納之所得稅,由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0﹪,不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之規定。但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辦理結算申報。
5.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董事、經理人及所派之技術人員,因辦理投資、建廠或從事市場調查等臨時性工作,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者,其由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在臺灣地區給與之薪資所得,不視為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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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所得稅 2】
1.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兩岸關係條例
1.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2.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3.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者,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
4.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其取得臺灣地區之公司所分配股利或合夥人應分配盈餘應納之所得稅,由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0﹪,不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之規定。但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辦理結算申報。
5.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董事、經理人及所派之技術人員,因辦理投資、建廠或從事市場調查等臨時性工作,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者,其由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在臺灣地區給與之薪資所得,不視為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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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0日 星期四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個人於依法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0,000。但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撤銷者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對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之限制【政治獻金法15】
對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之限制【政治獻金法 16】
列舉扣除額【政治獻金法 17】
95年度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93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95年度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93年度」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本年度符合規定之捐贈對象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等5政黨。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選舉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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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之限制【政治獻金法15】
對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之限制【政治獻金法 16】
列舉扣除額【政治獻金法 17】
95年度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93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95年度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93年度」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本年度符合規定之捐贈對象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等5政黨。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選舉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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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日 星期三
醫藥及生育費支出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扶養新屬年度中所發生的醫藥費或生育費都可以保留收據正本計算全額申報扣抵,只要是全民健保醫院的收據都合乎條件,包括掛號費和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病房費與掛號費也都可以申報,而且是核實認列沒有上限。但美容手術這一類不屬於治療性質的花費是不能申報抵稅的。
申報時應檢附填具抬頭的單據正本。如單據已繳交服務單位請領補助款者,可以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收據影本申報扣除。如遺失上項收據,可檢附原醫院、診所出具存根聯影本,註明「本影本與原本無異」字樣及負責人蓋章後證明,以憑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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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扶養新屬年度中所發生的醫藥費或生育費都可以保留收據正本計算全額申報扣抵,只要是全民健保醫院的收據都合乎條件,包括掛號費和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病房費與掛號費也都可以申報,而且是核實認列沒有上限。但美容手術這一類不屬於治療性質的花費是不能申報抵稅的。
申報時應檢附填具抬頭的單據正本。如單據已繳交服務單位請領補助款者,可以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收據影本申報扣除。如遺失上項收據,可檢附原醫院、診所出具存根聯影本,註明「本影本與原本無異」字樣及負責人蓋章後證明,以憑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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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租金支出 每戶最多12萬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供非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下列證明 文件: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 證明之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
二、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 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 業及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同時申報扣除,如果申報年度中同時有兩項支出,可選擇支出金額較大者申報扣除,以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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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下列證明 文件: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 證明之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
二、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 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 業及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同時申報扣除,如果申報年度中同時有兩項支出,可選擇支出金額較大者申報扣除,以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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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95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及扣除額
免稅額(未滿70歲)----------- 77,000
免稅額(年滿70歲)-----------115,500
薪資特別扣除額 ---------------- 78,000
儲蓄投資扣除額 --------------- 270,000
標準扣除額(單身)------------46,000
標準扣除額(夫妻合併)-------92,000
殘障特別扣除額 -----------------77,000
教育學費扣除額 -----------------25,000
免稅額:(所得稅 17)
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1.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2.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4.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扣除額:(所得稅 17)
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四萬六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
1.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稅額報繳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不超過二十七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二十七萬元者,以扣除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4.殘障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殘障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六萬三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二萬五千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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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未滿70歲)----------- 77,000
免稅額(年滿70歲)-----------115,500
薪資特別扣除額 ---------------- 78,000
儲蓄投資扣除額 --------------- 270,000
標準扣除額(單身)------------46,000
標準扣除額(夫妻合併)-------92,000
殘障特別扣除額 -----------------77,000
教育學費扣除額 -----------------25,000
免稅額:(所得稅 17)
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1.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2.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4.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扣除額:(所得稅 17)
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四萬六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
1.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稅額報繳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不超過二十七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二十七萬元者,以扣除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4.殘障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殘障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六萬三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二萬五千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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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2007年3月31日 星期六
多層次傳銷
一、營利所得【所得稅法 14】 【所得稅細則 12】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個人綜合所得稅第一類之營利所得申報之規定,會員全年度進貨(建議零售價格)累積金額在NT$50,000元以下者,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超過NT$50,000元者,按一時貿易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
情況一:在95年度的進貨產品零售價未達NT$50,000元者可免申報。
情況二:在95年度的進貨產品零售價超過NT$50,000元者,按核定稅率申報之簡易計算方法
《建議零售價總額×純益率6﹪=零售利潤》
範例:
A君,95年度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建議零售價)為10萬元,試問應課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若干?
建議零售價$100,000×純益率6﹪=$6,000 應填入綜所稅申報書【營利所得】欄位中
二、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參加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規定減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積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其他所得」。
扣繳憑單之總額包含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其計算方法:
佣金回饋(扣繳憑單總額)﹣直接必要費用(佣金總額的20﹪)=填入【執行業務所得】欄位中
範例:A君的獎金(佣金)收入為NT$10,000元,扣除20﹪必要費用$2,000元,實際核算佣金的申報為$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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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個人綜合所得稅第一類之營利所得申報之規定,會員全年度進貨(建議零售價格)累積金額在NT$50,000元以下者,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超過NT$50,000元者,按一時貿易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
情況一:在95年度的進貨產品零售價未達NT$50,000元者可免申報。
情況二:在95年度的進貨產品零售價超過NT$50,000元者,按核定稅率申報之簡易計算方法
《建議零售價總額×純益率6﹪=零售利潤》
範例:
A君,95年度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建議零售價)為10萬元,試問應課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若干?
建議零售價$100,000×純益率6﹪=$6,000 應填入綜所稅申報書【營利所得】欄位中
二、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參加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規定減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積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其他所得」。
扣繳憑單之總額包含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其計算方法:
佣金回饋(扣繳憑單總額)﹣直接必要費用(佣金總額的20﹪)=填入【執行業務所得】欄位中
範例:A君的獎金(佣金)收入為NT$10,000元,扣除20﹪必要費用$2,000元,實際核算佣金的申報為$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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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8日 星期三
契稅
選擇契價省契稅
房屋不論是買賣、贈與、交換、占有等取得所有權,承買人、受贈人、交換人、占有人都要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契稅,申報的契價,可以選擇低於成交價之房屋評定現值課徵契稅,節省契稅及印花稅,一舉兩得;如果是向法院標購者,拍定價低於房屋評定現值,可以選擇按拍定價申報契稅而且權利移轉證書不必貼印花。
範例:某君向法院標購1棟房屋,房屋拍定價格為100萬,而該房屋之評定現值為120萬元,某君可以選擇拍定價100萬元申報契稅,這樣可以節省12,000元的稅額。
契稅的定義:係對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按契價所課徵之定率稅。
課徵範圍:
1.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或之土地,免徵契稅。【契稅條例 2】
2.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契稅條例 11】
3.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申報納稅。【契稅條例 12Ⅰ】
減免範圍:
【契稅條例 14】 【契稅條例 14-1】 【促產條例 15Ⅰ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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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論是買賣、贈與、交換、占有等取得所有權,承買人、受贈人、交換人、占有人都要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契稅,申報的契價,可以選擇低於成交價之房屋評定現值課徵契稅,節省契稅及印花稅,一舉兩得;如果是向法院標購者,拍定價低於房屋評定現值,可以選擇按拍定價申報契稅而且權利移轉證書不必貼印花。
範例:某君向法院標購1棟房屋,房屋拍定價格為100萬,而該房屋之評定現值為120萬元,某君可以選擇拍定價100萬元申報契稅,這樣可以節省12,000元的稅額。
契稅的定義:係對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按契價所課徵之定率稅。
課徵範圍:
1.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或之土地,免徵契稅。【契稅條例 2】
2.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契稅條例 11】
3.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申報納稅。【契稅條例 12Ⅰ】
減免範圍:
【契稅條例 14】 【契稅條例 14-1】 【促產條例 15Ⅰ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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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3日 星期五
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定義:凡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之公私有交通工具,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均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使用牌照稅 10】
自用車:4月1日至4月30日止。
營業用:
上期 4月1日至4月30日
下期10月1日至10月31日
機器腳踏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一次。【使用牌照稅 9】
96年期使用牌照稅單已寄發
牌照稅可辦理直撥退稅
失竊註銷登記之車輛如經尋獲,應重行領牌後才可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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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使用牌照稅 10】
自用車:4月1日至4月30日止。
營業用:
上期 4月1日至4月30日
下期10月1日至10月31日
機器腳踏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一次。【使用牌照稅 9】
96年期使用牌照稅單已寄發
牌照稅可辦理直撥退稅
失竊註銷登記之車輛如經尋獲,應重行領牌後才可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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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2日 星期四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定義:對已規定地價土地,在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就該土地發生之增值累進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課稅範圍:凡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接受贈與之私有土地及因繼承而轉讓之土地外,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均應按其土地自然漲價總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稅法 5】
夫妻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28-2】
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原出售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同一人
法院拍賣土地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擁有二處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所有權人要注意囉!稅捐處將全面清查是否符合自用住宅優惠要件。
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依修改原契約之立約日期者應另貼印花。
【印花稅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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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課稅範圍:凡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接受贈與之私有土地及因繼承而轉讓之土地外,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均應按其土地自然漲價總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稅法 5】
夫妻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28-2】
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原出售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同一人
法院拍賣土地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擁有二處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所有權人要注意囉!稅捐處將全面清查是否符合自用住宅優惠要件。
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依修改原契約之立約日期者應另貼印花。
【印花稅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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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日 星期五
網路拍賣課稅須知
【網路交易課稅討論專區】
一、 如果從事網路拍賣且已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在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時,應該要檢附及填寫那些資料?
(一)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且月銷售額已達到6萬元者,應檢附該網路拍賣賣家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由納稅義務人(網路拍賣賣家)自行選擇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二)辦理時,請填寫「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他類)」書表。
(三)營利事業名稱欄請填寫該網路拍賣賣家之個人姓名(許多網路拍賣賣家在網路上已設有商號名稱者,可自行選擇填寫商號名稱,但填寫商號名稱者須檢附營利事業印章,亦即所謂「大章」)。
(四)營利事業地址欄請填寫上開網路拍賣賣家所選擇之住(居)所或戶籍地(無須檢附房屋稅稅單或租賃契約影本等),此部分資料國稅局係為了送達稅單使用,所以務請填寫正確資料,以避免屆時因稅單未繳納,造成欠稅問題。另外,可免填列「營利事業所在地房屋稅籍編號」欄資料,因為國稅局並不會因為網路拍賣賣家將其戶籍地或住(居)所登記在「營利事業地址欄」即認定該址有營業行為。
(五)營業項目欄請填寫「網路購物」,並註明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編號,但是務必不要填列個人密碼,因為此部分資料涉及個人隱私而且與課稅無關,所以網路拍賣賣家無須將個人網路密碼告訴國稅局人員。
二、 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
(一)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資料明確,無須再由國稅局查定,因此,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但是,原則上無須提供存摺資料,惟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提供。
(二)至於稅額部分,稽徵機關目前係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網路拍賣具營利性質之銷售行為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之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1.每月銷售額在6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每月銷售額超過6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照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開徵。
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三、對拍賣貨物應如何辦理營業稅徵納手續?
(一)海關拍賣或變賣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應於拍定或成交後,將營業稅款向公庫繳納,並填寫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交付買受人,作為列帳及扣抵憑證。 (二)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前,應通知主管稽徵機關。主管稽徵機關如認該貨物屬應課徵營業稅者,應依法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主管稽徵機關於聲明參與分配時,應以法院拍定或成交價額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作為參與分配之金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
四、何種網路拍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是否也需要課稅?
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五、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拍賣網站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之網路拍賣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者,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個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到6萬元者,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6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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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果從事網路拍賣且已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在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時,應該要檢附及填寫那些資料?
(一)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且月銷售額已達到6萬元者,應檢附該網路拍賣賣家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由納稅義務人(網路拍賣賣家)自行選擇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二)辦理時,請填寫「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他類)」書表。
(三)營利事業名稱欄請填寫該網路拍賣賣家之個人姓名(許多網路拍賣賣家在網路上已設有商號名稱者,可自行選擇填寫商號名稱,但填寫商號名稱者須檢附營利事業印章,亦即所謂「大章」)。
(四)營利事業地址欄請填寫上開網路拍賣賣家所選擇之住(居)所或戶籍地(無須檢附房屋稅稅單或租賃契約影本等),此部分資料國稅局係為了送達稅單使用,所以務請填寫正確資料,以避免屆時因稅單未繳納,造成欠稅問題。另外,可免填列「營利事業所在地房屋稅籍編號」欄資料,因為國稅局並不會因為網路拍賣賣家將其戶籍地或住(居)所登記在「營利事業地址欄」即認定該址有營業行為。
(五)營業項目欄請填寫「網路購物」,並註明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編號,但是務必不要填列個人密碼,因為此部分資料涉及個人隱私而且與課稅無關,所以網路拍賣賣家無須將個人網路密碼告訴國稅局人員。
二、 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
(一)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資料明確,無須再由國稅局查定,因此,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但是,原則上無須提供存摺資料,惟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提供。
(二)至於稅額部分,稽徵機關目前係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網路拍賣具營利性質之銷售行為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之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1.每月銷售額在6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每月銷售額超過6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照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開徵。
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三、對拍賣貨物應如何辦理營業稅徵納手續?
(一)海關拍賣或變賣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應於拍定或成交後,將營業稅款向公庫繳納,並填寫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交付買受人,作為列帳及扣抵憑證。 (二)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前,應通知主管稽徵機關。主管稽徵機關如認該貨物屬應課徵營業稅者,應依法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主管稽徵機關於聲明參與分配時,應以法院拍定或成交價額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作為參與分配之金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
四、何種網路拍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是否也需要課稅?
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五、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拍賣網站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之網路拍賣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者,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個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到6萬元者,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6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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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5日 星期日
使用牌照稅
96年度定期開徵的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 於稅款開徵期間前五個日曆天起 即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何謂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 2】【使用牌照稅 5 】
凡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之公私有交通工具,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均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請領使用牌照,並繳納使用牌照稅。
牌照稅額課徵標準:【使用牌照稅 6 】
免徵牌照稅之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 7】
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使用牌照稅 10】
自用車:4月1日至4月30日止。
營業用:《上期》 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10月1日至10月31日
機器腳踏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一次。【使用牌照稅 9】
別再繳冤枉稅了!下列情況可以幫您的荷包省錢。
使用牌照稅 是按車輛種類及汽缸排氣量大小為標準,劃分等級按日課徵,使用多少天就繳多少稅,一旦汽車無法使用時,一定要馬上辦理異動手續才不會繼續課稅,已經繳納全年期稅額者,可以憑監理處的異動登記書,向本處所屬各分處辦理退還未使用期間的牌照稅。
如果您出國長期暫不使用車子《停止或恢復使用牌照稅之申報》【使用牌照稅 13】
可以先向監理處辦理停駛登記,等回國後再向監理處辦理復駛登記,停用期間就不用繳稅了。
車輛老舊報廢
車輛老舊不能使用或不想再使用,應向監理處辦理報廢或註銷牌照的異動登記,當天起就可以不用繳稅了。廢棄車輛可經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尚有獎勵金可以拿呢!
車子被偷或被扣押【已遺失之車輛欲申辦報廢登記時,如何核計牌照稅計徵期限】
車輛遺失一定要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憑藉警察機關的報案證明,直接向監理處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手續,被政府機關扣押時則憑政府機關出具的相關文件去辦理,如果車輛找到或恢復行駛時,就必須向監理處辦理復駛手續,即恢復課稅。
汽車因火災或車禍受損
車輛因火災或車禍損壞不能使用,憑著消防或警察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直接向監理處辦理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核課至車輛受損前1日止,若經修復後還可以使用,應依規定向監理處辦理車輛停駛登記,修復期間之牌照稅才可以停止徵收。
車子賣掉但買受人拒不辦過戶手續
車輛轉讓後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最好趕快利用存證信函或登報催請辦理,再到監理處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才不用繼續繳牌照稅及各項違規罰款。
家中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符合以下條件,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身心障礙者有駕駛執照: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車輛所有人私章。
身心障礙者沒有駕駛執照: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車籍地址須與戶籍地址相同)、戶口名簿(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設籍同一戶口名簿或同址分戶)、車輛所有人私章。
*應注意事項:
1.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無領有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2.一經核准免稅,如果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可以繼續適用免稅,但是身心障礙者死亡、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出或身心障礙者已恢復健康被註銷身心障礙手冊時,都會被恢復課稅。
泡水車修理期間零稅負,您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了嗎?
重大災害1個月內要申請減免稅捐:若遇到如象神颱風、納莉颱風等這種重大災害,造成大量汽車或機車受損等待修復,來不及向豎理處申請停止使用時,本處則依「臺北市稅捐處辦理各類災害稅捐減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受災車主可以在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里長出具的災害證明及修車廠開立之修復發票,向本處所屬各分處申請停徵災害當天到車輛修復當天的使用牌照稅。
*若您的機車排氣量在150cc以下者,使用牌照稅稅額為零,不必繳稅,因此無退問題。
小叮嚀:
1.請車主不要忘了定期檢驗,如未依限檢驗而被註銷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本稅外,還要被處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 28Ⅱ】
2.如逾期未繳牌照稅,又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本稅外,還要被處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 28Ⅰ】
3.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 29】
4.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 31】
5.納稅人超過徵稅期間,未經查獲前自動申報補稅換照者,視為逾期使用,係【稅捐稽徵法 48-1】的規定,自動補報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6.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使用牌照稅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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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 2】【使用牌照稅 5 】
凡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之公私有交通工具,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均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請領使用牌照,並繳納使用牌照稅。
牌照稅額課徵標準:【使用牌照稅 6 】
免徵牌照稅之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 7】
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使用牌照稅 10】
自用車:4月1日至4月30日止。
營業用:《上期》 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10月1日至10月31日
機器腳踏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一次。【使用牌照稅 9】
別再繳冤枉稅了!下列情況可以幫您的荷包省錢。
使用牌照稅 是按車輛種類及汽缸排氣量大小為標準,劃分等級按日課徵,使用多少天就繳多少稅,一旦汽車無法使用時,一定要馬上辦理異動手續才不會繼續課稅,已經繳納全年期稅額者,可以憑監理處的異動登記書,向本處所屬各分處辦理退還未使用期間的牌照稅。
如果您出國長期暫不使用車子《停止或恢復使用牌照稅之申報》【使用牌照稅 13】
可以先向監理處辦理停駛登記,等回國後再向監理處辦理復駛登記,停用期間就不用繳稅了。
車輛老舊報廢
車輛老舊不能使用或不想再使用,應向監理處辦理報廢或註銷牌照的異動登記,當天起就可以不用繳稅了。廢棄車輛可經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尚有獎勵金可以拿呢!
車子被偷或被扣押【已遺失之車輛欲申辦報廢登記時,如何核計牌照稅計徵期限】
車輛遺失一定要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憑藉警察機關的報案證明,直接向監理處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手續,被政府機關扣押時則憑政府機關出具的相關文件去辦理,如果車輛找到或恢復行駛時,就必須向監理處辦理復駛手續,即恢復課稅。
汽車因火災或車禍受損
車輛因火災或車禍損壞不能使用,憑著消防或警察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直接向監理處辦理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核課至車輛受損前1日止,若經修復後還可以使用,應依規定向監理處辦理車輛停駛登記,修復期間之牌照稅才可以停止徵收。
車子賣掉但買受人拒不辦過戶手續
車輛轉讓後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最好趕快利用存證信函或登報催請辦理,再到監理處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才不用繼續繳牌照稅及各項違規罰款。
家中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符合以下條件,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身心障礙者有駕駛執照: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車輛所有人私章。
身心障礙者沒有駕駛執照: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車籍地址須與戶籍地址相同)、戶口名簿(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設籍同一戶口名簿或同址分戶)、車輛所有人私章。
*應注意事項:
1.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無領有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2.一經核准免稅,如果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可以繼續適用免稅,但是身心障礙者死亡、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出或身心障礙者已恢復健康被註銷身心障礙手冊時,都會被恢復課稅。
泡水車修理期間零稅負,您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了嗎?
重大災害1個月內要申請減免稅捐:若遇到如象神颱風、納莉颱風等這種重大災害,造成大量汽車或機車受損等待修復,來不及向豎理處申請停止使用時,本處則依「臺北市稅捐處辦理各類災害稅捐減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受災車主可以在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里長出具的災害證明及修車廠開立之修復發票,向本處所屬各分處申請停徵災害當天到車輛修復當天的使用牌照稅。
*若您的機車排氣量在150cc以下者,使用牌照稅稅額為零,不必繳稅,因此無退問題。
小叮嚀:
1.請車主不要忘了定期檢驗,如未依限檢驗而被註銷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本稅外,還要被處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 28Ⅱ】
2.如逾期未繳牌照稅,又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本稅外,還要被處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 28Ⅰ】
3.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 29】
4.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 31】
5.納稅人超過徵稅期間,未經查獲前自動申報補稅換照者,視為逾期使用,係【稅捐稽徵法 48-1】的規定,自動補報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6.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使用牌照稅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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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何謂印花稅及範圍?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書立之各種憑證,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與分割不動產契據,皆應課徵印花稅。【印花稅 1】【印花稅 5】
減免範圍:
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 6】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促產條例 15Ⅰ】
其他法律規定之免稅憑證:
書立憑證節稅有竅門
【銀錢收據】
1. 收取價金的收據,要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支付,並在收據上寫明票據的名稱及號碼,則金張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
2.收受政府機關公庫支票,因領款前已出具收據,您只要收據上寫明「領取票據」字樣,就可免貼印花稅。
3.收受租金亦儘量要求以票據支付,如果租賃合約上有註記「收取租金」字樣,只要寫明票據名稱及號碼,仍可免貼印花。
4.存款利息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帳戶,可不用負擔印花稅。
5.由受款人逐期蓋章並註明款項收迄的房地產買賣私契,以收取票據及註明票據名稱、號碼方式處理,也可免貼印花。
【承攬合約】
1.同一合約具有2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時,分別訂定合約,就可分別按適用的稅率貼花。
2.承包商共同承攬簽訂合約,可分別按承攬的金額貼花。
3.工程合約造價與營業稅分別寫明或是註明已包含營業稅,就可以按造價或總價扣除營業稅額後的金額貼花。
4.承攬合約無法履行改由其他廠商接辦,如原合約內容及金額沒有改變,可由原合約雙方與新廠商三方共同簽訂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就不必再行貼花。
小叮嚀:
1.稅捐處不販售印花稅票;可以向銀行或郵局購買。
2.印花稅額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時,可以到稅捐處開立繳款書,向銀行繳納。
3.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的印花稅,可以向稅捐處申請採用彙總繳納方式,可免奔波之苦。
稅務用語(印花稅)
印花稅應稅憑證 Taxable Documents for Stamp Tax
銀錢收據 Receipts for Monetary Payments
買賣動產契據 Deeds for Sale of Movables
承攬契據 Contracting Agreements
典賣契據 Contracts for Sale
讓受契據 Contracts for Transfer
分割不動產契據 Contracts for Partition of Real Estate
貼花及註銷 Stamp Affixed and Cancelled
揭下重用 Removed for Reuse
彙總繳納 Paid by Filing a Collective Tax Return
▲TOP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書立之各種憑證,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與分割不動產契據,皆應課徵印花稅。【印花稅 1】【印花稅 5】
減免範圍:
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 6】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促產條例 15Ⅰ】
其他法律規定之免稅憑證:
書立憑證節稅有竅門
【銀錢收據】
1. 收取價金的收據,要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支付,並在收據上寫明票據的名稱及號碼,則金張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
2.收受政府機關公庫支票,因領款前已出具收據,您只要收據上寫明「領取票據」字樣,就可免貼印花稅。
3.收受租金亦儘量要求以票據支付,如果租賃合約上有註記「收取租金」字樣,只要寫明票據名稱及號碼,仍可免貼印花。
4.存款利息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帳戶,可不用負擔印花稅。
5.由受款人逐期蓋章並註明款項收迄的房地產買賣私契,以收取票據及註明票據名稱、號碼方式處理,也可免貼印花。
【承攬合約】
1.同一合約具有2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時,分別訂定合約,就可分別按適用的稅率貼花。
2.承包商共同承攬簽訂合約,可分別按承攬的金額貼花。
3.工程合約造價與營業稅分別寫明或是註明已包含營業稅,就可以按造價或總價扣除營業稅額後的金額貼花。
4.承攬合約無法履行改由其他廠商接辦,如原合約內容及金額沒有改變,可由原合約雙方與新廠商三方共同簽訂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就不必再行貼花。
小叮嚀:
1.稅捐處不販售印花稅票;可以向銀行或郵局購買。
2.印花稅額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時,可以到稅捐處開立繳款書,向銀行繳納。
3.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的印花稅,可以向稅捐處申請採用彙總繳納方式,可免奔波之苦。
稅務用語(印花稅)
印花稅應稅憑證 Taxable Documents for Stamp Tax
銀錢收據 Receipts for Monetary Payments
買賣動產契據 Deeds for Sale of Movables
承攬契據 Contracting Agreements
典賣契據 Contracts for Sale
讓受契據 Contracts for Transfer
分割不動產契據 Contracts for Partition of Real Estate
貼花及註銷 Stamp Affixed and Cancelled
揭下重用 Removed for Reuse
彙總繳納 Paid by Filing a Collective Tax Ret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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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3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一、何謂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所得稅 67】
暫繳申報是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計算其應納稅額,並繳納於政府的一種制度。(等到年度結算申報時,此項繳納之稅款,可用以抵繳應納稅款,如抵繳有剩餘,並可申請退還)
二、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如何辦理申報?
(一)暫繳申報時間:
1.原則:曆年制者,應於每年9/1~9/30止辦理暫繳申報。
2.例外:非曆年制者,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其申報期限應比照曆年制推算,即每年度的第九個月份。
(二)暫繳申報之納稅義務人:
暫繳申報並不是每一個應納所得的納稅人都應辦理,只有營利事業單位,包括各公營及民營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事業需要辦理。
(三)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一個月內,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款,於規定期限內,自行向國庫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書收據,一併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四)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金額。
(五)營利事業前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採合併辦理申報者,其當年度所得暫繳申報,應合併辦理;若前一年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不符合前揭合併申報規定,或未選擇合併申報而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個別辦理申報者,其當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個別辦理。
(六)營利事業除可自行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亦可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逾期申報及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不得採用網路申報)。
三、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所得稅 69】【所得稅施行細則 56】
下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可免辦暫繳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二)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合於免稅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四)依所得稅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上半年無營業額或新開業者。
(六)營業事業於暫繳申報前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四、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稽徵機關如何處理?納稅義務人會受到何種損失?【所得稅 68】
(一)自動補辦暫繳者: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前依規定補報並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繳納暫繳稅款之日止,依所得稅法規定之依當地銀行通行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未自動補辦暫繳者:
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依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並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十五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計算之範例:
問:A 公司去年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00萬,本年估計將虧損120萬元,則本年度暫繳申報時應否納稅?
答:A公司本年度暫繳申報時仍應納稅。因為暫繳係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A公司雖然本年度估計將有虧損,但因其上年度有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00萬元,故本年度仍應暫繳其半數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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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申報是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計算其應納稅額,並繳納於政府的一種制度。(等到年度結算申報時,此項繳納之稅款,可用以抵繳應納稅款,如抵繳有剩餘,並可申請退還)
二、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如何辦理申報?
(一)暫繳申報時間:
1.原則:曆年制者,應於每年9/1~9/30止辦理暫繳申報。
2.例外:非曆年制者,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其申報期限應比照曆年制推算,即每年度的第九個月份。
(二)暫繳申報之納稅義務人:
暫繳申報並不是每一個應納所得的納稅人都應辦理,只有營利事業單位,包括各公營及民營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事業需要辦理。
(三)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一個月內,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款,於規定期限內,自行向國庫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書收據,一併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四)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金額。
(五)營利事業前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採合併辦理申報者,其當年度所得暫繳申報,應合併辦理;若前一年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不符合前揭合併申報規定,或未選擇合併申報而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個別辦理申報者,其當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個別辦理。
(六)營利事業除可自行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亦可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逾期申報及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不得採用網路申報)。
三、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所得稅 69】【所得稅施行細則 56】
下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可免辦暫繳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二)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合於免稅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四)依所得稅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上半年無營業額或新開業者。
(六)營業事業於暫繳申報前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四、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稽徵機關如何處理?納稅義務人會受到何種損失?【所得稅 68】
(一)自動補辦暫繳者: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前依規定補報並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繳納暫繳稅款之日止,依所得稅法規定之依當地銀行通行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未自動補辦暫繳者:
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依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並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十五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計算之範例:
問:A 公司去年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00萬,本年估計將虧損120萬元,則本年度暫繳申報時應否納稅?
答:A公司本年度暫繳申報時仍應納稅。因為暫繳係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A公司雖然本年度估計將有虧損,但因其上年度有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00萬元,故本年度仍應暫繳其半數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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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1日 星期三
2/28前資產重估價申請。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規定【所得稅第61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18條】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依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相關規定事項說明如下:
一、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第2個月之1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
二、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應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
三、經核准辦理者,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申報:
(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三)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
該局呼籲,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且合於辦理資產重估價條件之營利事業,應於96年2月底前向所屬國稅局提出資產重估價申請,並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依限辦理重估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事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資產重估價?【營業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19條】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23條】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24條】
*如何辦理資產重估?【資產重估計算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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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依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相關規定事項說明如下:
一、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第2個月之1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
二、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應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
三、經核准辦理者,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申報:
(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三)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
該局呼籲,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且合於辦理資產重估價條件之營利事業,應於96年2月底前向所屬國稅局提出資產重估價申請,並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依限辦理重估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事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資產重估價?【營業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19條】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23條】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24條】
*如何辦理資產重估?【資產重估計算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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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6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應如何管理。
一、營業人應設立那些帳簿?【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
應設置下列帳簿並於使用前逐頁編號,且自八十一年度起免再使用前送主管稽徵機關驗印。
(一)買賣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存貨明細帳、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二)製造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原物料明細帳、在製品明細帳、製成品明細帳、生產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三)營建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在建工程明細帳、施工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四)勞務業及其他各業:日記簿、總分類帳、營運量紀錄簿、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五)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日記簿,但推行之初得先設進項登記簿。
二、會計帳簿應保存多久?
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毀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管理帳證辦法第26條】【商業會計法第38條】
三、會計憑證應保存多久?
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管理帳證辦法第27條】【商業會計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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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下列帳簿並於使用前逐頁編號,且自八十一年度起免再使用前送主管稽徵機關驗印。
(一)買賣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存貨明細帳、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二)製造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原物料明細帳、在製品明細帳、製成品明細帳、生產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三)營建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在建工程明細帳、施工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四)勞務業及其他各業:日記簿、總分類帳、營運量紀錄簿、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五)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日記簿,但推行之初得先設進項登記簿。
二、會計帳簿應保存多久?
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毀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管理帳證辦法第26條】【商業會計法第38條】
三、會計憑證應保存多久?
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管理帳證辦法第27條】【商業會計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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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種類及用途。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7】
1.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2.用途: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3)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
1.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2.用途: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
1.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2.用途: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
1.營業人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1)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
(2)經營零售業務者。
(3)銷售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
2.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專供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使用,使用前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一般稅額)計算稅額者: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保存。
(2)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3)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2.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特種稅額)計算稅額者: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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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2.用途: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3)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
1.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2.用途: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
1.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2.用途: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
1.營業人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1)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
(2)經營零售業務者。
(3)銷售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
2.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專供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使用,使用前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一般稅額)計算稅額者: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保存。
(2)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3)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2.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特種稅額)計算稅額者: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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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3日 星期二
何謂營業稅及課稅範圍。
何謂營業稅?
營業稅係對營業人(公司行號、商店)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時,向消費者所收取的消費稅,稅率一般為5%。不論獨資、合夥組織、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營利事業,除享受免稅條件及免開發票者外,均應按營業人(營利事業)開立銷售發票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單月15日前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營業稅法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二)自國外進口貨物。
解析: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營業稅法第4條】
(1)定義:將貨物所有權移轉於他人,以取得代價。
(2)視為銷售貨物:
1. 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者。
(銷售額=時價)【細19】
2. 註銷營業時之存貨,或以貨物抵債、分配股東或出資人者。
3. 代購貨物。【統17】(銷售額=實際價格)【細19】
4. 委託代銷。【統17】(銷售額=約定價格)【細19】
5. 受託代銷。【統17】(銷售額=約定價格)【細19】
注意:依信託法成立之信託財產在委託人及信託人間之移轉,不視為銷售。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營業稅法第4條】
(1)定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
例外:執行業務者、個人受僱【營業稅法第3條】。
(2)銷售地認定:
1.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
2.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客、貨出境者。
3.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3)例外: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屬課營業稅範圍。
(三)進口貨物:【營業稅法第5條】
(1)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下列情況不包在內:
1.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
2.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3.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
(2)貨物自前款但書所列之事業、工廠或倉庫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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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係對營業人(公司行號、商店)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時,向消費者所收取的消費稅,稅率一般為5%。不論獨資、合夥組織、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營利事業,除享受免稅條件及免開發票者外,均應按營業人(營利事業)開立銷售發票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單月15日前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營業稅法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二)自國外進口貨物。
解析: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營業稅法第4條】
(1)定義:將貨物所有權移轉於他人,以取得代價。
(2)視為銷售貨物:
1. 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者。
(銷售額=時價)【細19】
2. 註銷營業時之存貨,或以貨物抵債、分配股東或出資人者。
3. 代購貨物。【統17】(銷售額=實際價格)【細19】
4. 委託代銷。【統17】(銷售額=約定價格)【細19】
5. 受託代銷。【統17】(銷售額=約定價格)【細19】
注意:依信託法成立之信託財產在委託人及信託人間之移轉,不視為銷售。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營業稅法第4條】
(1)定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
例外:執行業務者、個人受僱【營業稅法第3條】。
(2)銷售地認定:
1.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
2.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客、貨出境者。
3.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3)例外: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屬課營業稅範圍。
(三)進口貨物:【營業稅法第5條】
(1)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下列情況不包在內:
1.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
2.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3.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
(2)貨物自前款但書所列之事業、工廠或倉庫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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