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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5日 星期一

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吃虧

公共設施保留地簡單的說就是都市計畫規劃將來要做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機關預定用地,日後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土地一旦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就受到限制,但是政府在租稅方面有下列的補償措施可以減輕您的負擔:

◎地價稅
在保留期間,依照土地的使用情形徵免:
(1)沒有作任何使用並使用中的土地隔離,稅率:全免。
(2)仍作農業使用,稅率: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3)作為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
(4)其他使用,稅率:千分之六。

◎贈與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依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一規定,免徵贈與稅;惟仍應申報列入贈與總額計算其贈與價值後,再予以同額扣除。
【都市計畫法 50-1】

◎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核定應納遺產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有現金繳納困難時,可以主張此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土地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被徵收時,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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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開徵了

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開徵宣導短片】

【基隆市稅捐稽徵處﹣地價稅問答篇】

【騎樓減免地價稅 整棟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基隆市稅捐稽徵處、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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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6日 星期四

增購車位,當心多繳地價稅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許多購買大樓住宅的民眾,購屋後通常會向稅捐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但另外再向建商增購的停車位,其地號與房屋之土地地號相同而誤以為不必另行申請優惠稅率,導致自用停車位反被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稅。

該處強調,分次取得的土地,所有權人若未再申請優惠稅率,就只能視同是一般用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請已增購停車位之民眾,檢視停車位適用之地價稅率,若未合併自用住宅按較低稅率課徵地價稅,最晚應於本(96)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方能於今年即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課稅,達到節稅之目的。

要約定今年地價稅轉帳納稅8月底前申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9月22日
自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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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2日 星期日

地價稅的課徵

◎納稅義務人【土地稅 3】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五、土地所有權屬公有,管理機關。
六、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管理人。


◎納稅期間

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地價稅的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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