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許多購買大樓住宅的民眾,購屋後通常會向稅捐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但另外再向建商增購的停車位,其地號與房屋之土地地號相同而誤以為不必另行申請優惠稅率,導致自用停車位反被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稅。
該處強調,分次取得的土地,所有權人若未再申請優惠稅率,就只能視同是一般用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請已增購停車位之民眾,檢視停車位適用之地價稅率,若未合併自用住宅按較低稅率課徵地價稅,最晚應於本(96)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方能於今年即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課稅,達到節稅之目的。
◎要約定今年地價稅轉帳納稅8月底前申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9月22日
◎自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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