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3日 星期二

何謂營業稅及課稅範圍。

何謂營業稅?
營業稅係對營業人(公司行號、商店)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時,向消費者所收取的消費稅,稅率一般為5%。不論獨資、合夥組織、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營利事業,除享受免稅條件及免開發票者外,均應按營業人(營利事業)開立銷售發票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單月15日前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營業稅法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二‭)‬自國外進口貨物。

解析: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營業稅法第4條】
(1)定義:將貨物所有權移轉於他人,以取得代價。
(2)視為銷售貨物:
1. 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者。
(銷售額=時價)【細19】

2. 註銷營業時之存貨,或以貨物抵債、分配股東或出資人者。

3. 代購貨物。【統17】(銷售額=實際價格)【細19】

4. 委託代銷。【統17】(銷售額=約定價格)【細19】

5. 受託代銷。【統17】(銷售額=約定價格)【細19】

注意:依信託法成立之信託財產在委託人及信託人間之移轉,不視為銷售。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營業稅法第4條】
(1)定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
例外:執行業務者、個人受僱【營業稅法第3條】
(2)銷售地認定:
1.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
2.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客、貨出境者。
3.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3)例外: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屬課營業稅範圍。

(三)進口貨物:【營業稅法第5條】
(1)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下列情況不包在內:
1.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
2.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3.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
(2)貨物自前款但書所列之事業、工廠或倉庫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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