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
1. 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而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係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2.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3.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納稅期間:
1. 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二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
2.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一月者不計。
◎節稅與免稅:【房屋稅---節稅介紹】 【房屋稅稅率與計算】 【房屋稅案例】
➢財政部-新聞稿
房屋銷售額的時價,應如何認定
壓低價格出售房屋者,依法將按時價調整補稅
於租地上自費建屋並將房屋登記為出租人所有,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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