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0日 星期二

協議分割遺產代替拋棄繼承分配

一般而言,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1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因此若利用協議分割繼承的方式,即可同時保有遺產及贈與法第17條第1項第1-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繼承遺產分配之目的。
【遺產及贈與稅 17】

例如:繼承人等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即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又可因為減除繼承人之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額。但是,未辦理拋棄繼承時,則所有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所以繼承人均為強制執行之可能對象,不因繼承遺產之多寡有所差別。因此繼承人宜考量未拋棄繼承時,是否會造成困擾,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較為妥適。

資料來源:財政部
【代位繼承與抛棄繼承是不一樣的!請勿誤用,免得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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