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開立發票。但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我們公司把自己產製的貨物無償辦理抽獎贈送獎品,算不算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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