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0日 星期四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個人於依法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0,000。但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撤銷者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對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之限制【政治獻金法15】

對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之限制【政治獻金法 16】

列舉扣除額【政治獻金法 17】

95年度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93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95年度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93年度」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本年度符合規定之捐贈對象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等5政黨。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選舉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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