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8日 星期三

契稅

選擇契價省契稅
房屋不論是買賣、贈與、交換、占有等取得所有權,承買人、受贈人、交換人、占有人都要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契稅,申報的契價,可以選擇低於成交價之房屋評定現值課徵契稅,節省契稅及印花稅,一舉兩得;如果是向法院標購者,拍定價低於房屋評定現值,可以選擇按拍定價申報契稅而且權利移轉證書不必貼印花。

範例:某君向法院標購1棟房屋,房屋拍定價格為100萬,而該房屋之評定現值為120萬元,某君可以選擇拍定價100萬元申報契稅,這樣可以節省12,000元的稅額。


契稅的定義:係對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按契價所課徵之定率稅。

課徵範圍:
1.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或之土地,免徵契稅。【契稅條例 2】
2.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契稅條例 11】
3.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申報納稅。【契稅條例 12Ⅰ】

減免範圍:
【契稅條例 14】 【契稅條例 14-1】 【促產條例 15Ⅰ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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