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0日 星期三

房屋稅開徵、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限5月底截止

房屋稅:係以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之租稅。
【房稅例 2 】 【房稅例 3】

房屋現值之決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其房屋現值。【房稅例 10Ⅰ】
房屋標準價格: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房稅列 11Ⅰ】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及時申請可節省稅捐

房屋評定現值10萬元以下,如供非住家用,仍需課徵房屋稅。


➢罰則:
未依限辦理申報者: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房屋稅籍有關資料及使用情形,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房稅例 16 】
1.欠線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2.前項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賣、典價內照數扣除。【房稅例 22】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呼籲尚未繳納的納稅義務人,請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稅捐稽徵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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