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7/9/9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於96年9月1日開始,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相關申報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申報期間: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96年9月1日起至96年9月30日止(遇假日順延至10月1日)辦理暫繳申報。
二、申報單位:營利事業除符合下列各種情形免辦理暫繳申報外,均應辦理暫繳申報:
(一)上(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
(二)本(96)年度上半年新設立(開業)者。
(三)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於給付時逕予扣繳之營利事業。
(五)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等。
(六)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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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6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繳稅方式介紹
暫繳申報應納稅額不包含最低稅負制所計算稅額
◎參考法條
預估暫繳:【所得稅法 67】
逕行核定暫繳稅額:【所得稅法 68】
免予暫繳:【所得稅法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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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3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一、何謂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所得稅 67】
暫繳申報是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計算其應納稅額,並繳納於政府的一種制度。(等到年度結算申報時,此項繳納之稅款,可用以抵繳應納稅款,如抵繳有剩餘,並可申請退還)
二、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如何辦理申報?
(一)暫繳申報時間:
1.原則:曆年制者,應於每年9/1~9/30止辦理暫繳申報。
2.例外:非曆年制者,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其申報期限應比照曆年制推算,即每年度的第九個月份。
(二)暫繳申報之納稅義務人:
暫繳申報並不是每一個應納所得的納稅人都應辦理,只有營利事業單位,包括各公營及民營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事業需要辦理。
(三)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一個月內,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款,於規定期限內,自行向國庫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書收據,一併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四)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金額。
(五)營利事業前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採合併辦理申報者,其當年度所得暫繳申報,應合併辦理;若前一年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不符合前揭合併申報規定,或未選擇合併申報而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個別辦理申報者,其當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個別辦理。
(六)營利事業除可自行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亦可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逾期申報及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不得採用網路申報)。
三、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所得稅 69】【所得稅施行細則 56】
下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可免辦暫繳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二)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合於免稅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四)依所得稅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上半年無營業額或新開業者。
(六)營業事業於暫繳申報前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四、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稽徵機關如何處理?納稅義務人會受到何種損失?【所得稅 68】
(一)自動補辦暫繳者: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前依規定補報並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繳納暫繳稅款之日止,依所得稅法規定之依當地銀行通行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未自動補辦暫繳者:
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依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並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十五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計算之範例:
問:A 公司去年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00萬,本年估計將虧損120萬元,則本年度暫繳申報時應否納稅?
答:A公司本年度暫繳申報時仍應納稅。因為暫繳係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A公司雖然本年度估計將有虧損,但因其上年度有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00萬元,故本年度仍應暫繳其半數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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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申報是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計算其應納稅額,並繳納於政府的一種制度。(等到年度結算申報時,此項繳納之稅款,可用以抵繳應納稅款,如抵繳有剩餘,並可申請退還)
二、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如何辦理申報?
(一)暫繳申報時間:
1.原則:曆年制者,應於每年9/1~9/30止辦理暫繳申報。
2.例外:非曆年制者,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其申報期限應比照曆年制推算,即每年度的第九個月份。
(二)暫繳申報之納稅義務人:
暫繳申報並不是每一個應納所得的納稅人都應辦理,只有營利事業單位,包括各公營及民營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事業需要辦理。
(三)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一個月內,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款,於規定期限內,自行向國庫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書收據,一併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四)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金額。
(五)營利事業前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採合併辦理申報者,其當年度所得暫繳申報,應合併辦理;若前一年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不符合前揭合併申報規定,或未選擇合併申報而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個別辦理申報者,其當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個別辦理。
(六)營利事業除可自行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亦可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逾期申報及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不得採用網路申報)。
三、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所得稅 69】【所得稅施行細則 56】
下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可免辦暫繳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二)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合於免稅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四)依所得稅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上半年無營業額或新開業者。
(六)營業事業於暫繳申報前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四、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稽徵機關如何處理?納稅義務人會受到何種損失?【所得稅 68】
(一)自動補辦暫繳者: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前依規定補報並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繳納暫繳稅款之日止,依所得稅法規定之依當地銀行通行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未自動補辦暫繳者:
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依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並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十五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計算之範例:
問:A 公司去年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00萬,本年估計將虧損120萬元,則本年度暫繳申報時應否納稅?
答:A公司本年度暫繳申報時仍應納稅。因為暫繳係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A公司雖然本年度估計將有虧損,但因其上年度有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00萬元,故本年度仍應暫繳其半數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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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1日 星期三
2/28前資產重估價申請。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規定【所得稅第61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18條】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依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相關規定事項說明如下:
一、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第2個月之1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
二、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應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
三、經核准辦理者,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申報:
(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三)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
該局呼籲,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且合於辦理資產重估價條件之營利事業,應於96年2月底前向所屬國稅局提出資產重估價申請,並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依限辦理重估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事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資產重估價?【營業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19條】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23條】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24條】
*如何辦理資產重估?【資產重估計算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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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依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相關規定事項說明如下:
一、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第2個月之1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
二、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應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
三、經核准辦理者,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申報:
(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三)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
該局呼籲,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且合於辦理資產重估價條件之營利事業,應於96年2月底前向所屬國稅局提出資產重估價申請,並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依限辦理重估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事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資產重估價?【營業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19條】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23條】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24條】
*如何辦理資產重估?【資產重估計算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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