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3日 星期五

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定義:凡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之公私有交通工具,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均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使用牌照稅 10】
自用車:4月1日至4月30日止。
營業用:
上期 4月1日至4月30日
下期10月1日至10月31日
機器腳踏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一次。【使用牌照稅 9】

96年期使用牌照稅單已寄發

牌照稅可辦理直撥退稅

失竊註銷登記之車輛如經尋獲,應重行領牌後才可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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