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定義:凡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之公私有交通工具,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均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使用牌照稅 10】
自用車:4月1日至4月30日止。
營業用:
上期 4月1日至4月30日
下期10月1日至10月31日
機器腳踏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一次。【使用牌照稅 9】
96年期使用牌照稅單已寄發
牌照稅可辦理直撥退稅
失竊註銷登記之車輛如經尋獲,應重行領牌後才可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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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納稅是義務,合法節稅是權利。 台灣稅務法規與實務,節稅祕笈,您不可不知,無論是《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土地稅、契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娛樂稅...》,將在此為您一一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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