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6日 星期五

統一發票種類及用途。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7】
1.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2.用途: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3)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
1.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2.用途: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
1.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2.用途: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
1.營業人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1)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
(2)經營零售業務者。
(3)銷售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
2.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專供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使用,使用前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一般稅額)計算稅額者: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保存。
(2)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3)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2.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特種稅額)計算稅額者: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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