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飯店或民宿等業者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不論有無向消費者額外收費,均應依法課徵娛樂稅。】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納稅義務人:娛樂稅之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人。【娛稅 3】
代徵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課徵範圍: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娛稅 2】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獎懲
1.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之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娛稅 11】
2.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依前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代徵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3.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娛稅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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