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0日 星期二

法令或計算錯誤,應於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遺產稅額之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
接獲稅單及核定通知書等繳納通知文書後,儘速向原核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查對更正。但必須在繳款書所記載的繳款截止日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更正。
參考條文:【稅捐稽徵法 17】
資料來源:財政部【法令或計算錯誤,應於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遺產價值的計算原則
一、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果是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二、被繼承人在國外的財產,得由財政部委託遺產所在地的我國使領館調查估定,如果沒有我國使領館,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
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併計遺產課稅時,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計算遺產價值。但若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為土地,而且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由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就以該土地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參考條文:【遺產及贈與稅法 10】 【遺產及贈與稅法 11】
【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令】
【財政部90/5/21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      

◎遺產稅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身分而有不同的申報地點:
一、經常居住在國內的國民: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稅務稽徵機關申報。

二、經常居住在國外的國民及外國人: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三、大陸地區人民,死後遺留在台灣的財產: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參考條文:【遺產及贈與稅法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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