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8日 星期六

災害損失

如果因為發生地震、颱風、水災或火災,造成您的房屋、汽車、機車、日常家電用品或家具等損失,記得要馬上拍照紀錄並保存現場,15日內向災害發生地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報損失金額,於申報發生損失年度的所得稅的所得稅。就可以拿國稅局核發的災害證明來申報扣除,而減少您要繳的所得稅。依照規定,個人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國稅局是採書面審查作業,不需派員實地勘查,審核完成後另行寄送災害損失證明,而且災害損失以當年度認定為原則。如果來不及,可以先在期限內申請,然後再補證明文件。

◎天然災害造成損失之稅捐減免規定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已進入颱風季節,民眾若因天然災害,有房屋毀損、土地流失、汽車泡水等損失,可以申請各項稅捐減免。其中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房屋因遭災害侵襲受損,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機車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稅捐處再次呼籲,民眾汽車、機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者,請務必先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


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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