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供非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下列證明 文件: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 證明之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
二、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 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 業及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同時申報扣除,如果申報年度中同時有兩項支出,可選擇支出金額較大者申報扣除,以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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