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扶養新屬年度中所發生的醫藥費或生育費都可以保留收據正本計算全額申報扣抵,只要是全民健保醫院的收據都合乎條件,包括掛號費和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病房費與掛號費也都可以申報,而且是核實認列沒有上限。但美容手術這一類不屬於治療性質的花費是不能申報抵稅的。
申報時應檢附填具抬頭的單據正本。如單據已繳交服務單位請領補助款者,可以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收據影本申報扣除。如遺失上項收據,可檢附原醫院、診所出具存根聯影本,註明「本影本與原本無異」字樣及負責人蓋章後證明,以憑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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