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遺產稅的繳納期間為何?如果沒有辦法一次繳納,是否可以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日起2個月內,向有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如確實有困難的,可於繳款期限到期前,以書面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遺產稅應納稅額(含罰鍰及利息)在30萬元以上時,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以現金一次繳清稅款的時候,可於繳納稅款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案件,要從原訂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到各期繳納的那天止,依照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當利率有變動的時候,依照變動後利率計算。納稅義務人也可申請以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或其他易於變現或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財政部89.7.15台財稅第0890454844號函)
【遺產及贈與稅 29】【遺產及贈與稅 30】
◎獎勵與罰則
一、獎勵:【遺產及贈與稅 43】
檢舉人之獎金,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有短報、漏報、匿報或故意以虛偽不實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或幫助他人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以罰鍰提成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
二、罰則:
(1)逾期未申報:【遺產及贈與稅 44】
❶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者,處應納稅額一至二倍之罰鍰。
❷其無應納稅額者,處以900元罰鍰。
(2)漏報短報:【遺產及贈與稅 45】
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一至二倍罰鍰。
(3)故意逃漏稅:【遺產及贈與稅 46】
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者,除依繼承或贈與發生年度稅率重行核計補徵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4)逾期未繳納:【遺產及贈與稅 51】
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應納稅額,逾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強制執行。
(5)未繳清稅款辦理移轉:【遺產及贈與稅 48】【遺產及贈與稅 50】
❶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❷稽徵人員違反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戶籍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懲處,並責令迅行補辦;其涉有犯罪行為者,應依刑法及其有關法律處斷。
(6)執行人員之處罰:【遺產及贈與稅 52】
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資料參考:財政部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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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0日 星期二
法令或計算錯誤,應於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遺產稅額之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
接獲稅單及核定通知書等繳納通知文書後,儘速向原核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查對更正。但必須在繳款書所記載的繳款截止日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更正。
參考條文:【稅捐稽徵法 17】
資料來源:財政部【法令或計算錯誤,應於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遺產價值的計算原則
一、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果是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二、被繼承人在國外的財產,得由財政部委託遺產所在地的我國使領館調查估定,如果沒有我國使領館,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
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併計遺產課稅時,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計算遺產價值。但若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為土地,而且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由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就以該土地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參考條文:【遺產及贈與稅法 10】 【遺產及贈與稅法 11】
【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令】
【財政部90/5/21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
◎遺產稅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身分而有不同的申報地點:
一、經常居住在國內的國民: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稅務稽徵機關申報。
二、經常居住在國外的國民及外國人: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三、大陸地區人民,死後遺留在台灣的財產: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參考條文:【遺產及贈與稅法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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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稅單及核定通知書等繳納通知文書後,儘速向原核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查對更正。但必須在繳款書所記載的繳款截止日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更正。
參考條文:【稅捐稽徵法 17】
資料來源:財政部【法令或計算錯誤,應於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遺產價值的計算原則
一、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果是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二、被繼承人在國外的財產,得由財政部委託遺產所在地的我國使領館調查估定,如果沒有我國使領館,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
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併計遺產課稅時,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計算遺產價值。但若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為土地,而且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由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就以該土地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參考條文:【遺產及贈與稅法 10】 【遺產及贈與稅法 11】
【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令】
【財政部90/5/21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
◎遺產稅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身分而有不同的申報地點:
一、經常居住在國內的國民: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稅務稽徵機關申報。
二、經常居住在國外的國民及外國人: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三、大陸地區人民,死後遺留在台灣的財產: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參考條文:【遺產及贈與稅法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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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分割遺產代替拋棄繼承分配
一般而言,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1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因此若利用協議分割繼承的方式,即可同時保有遺產及贈與法第17條第1項第1-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繼承遺產分配之目的。
【遺產及贈與稅 17】
例如:繼承人等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即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又可因為減除繼承人之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額。但是,未辦理拋棄繼承時,則所有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所以繼承人均為強制執行之可能對象,不因繼承遺產之多寡有所差別。因此繼承人宜考量未拋棄繼承時,是否會造成困擾,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較為妥適。
資料來源:財政部
【代位繼承與抛棄繼承是不一樣的!請勿誤用,免得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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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 17】
例如:繼承人等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即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又可因為減除繼承人之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額。但是,未辦理拋棄繼承時,則所有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所以繼承人均為強制執行之可能對象,不因繼承遺產之多寡有所差別。因此繼承人宜考量未拋棄繼承時,是否會造成困擾,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較為妥適。
資料來源:財政部
【代位繼承與抛棄繼承是不一樣的!請勿誤用,免得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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