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政條例」業經 總統於93年1月2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0091號令公布廢止,鹽品產製運銷已無鹽業法令限制,價格回歸市場機制,已不具專賣品性質,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原財政部75.8.18台財稅第7551455號函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93.4.15.台財稅字第0930016372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鹽政條例廢止後,鹽品已不具專賣品性質,是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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