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1日 星期五

所得稅

如果您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於每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特別提醒要報稅的您,稅法有規定,可以扣除一些金額來減輕您的稅負,請參閱【財政部國稅局】

所得稅【所得稅 2】
1.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兩岸關係條例
1.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2.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3.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者,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
4.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其取得臺灣地區之公司所分配股利或合夥人應分配盈餘應納之所得稅,由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0﹪,不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之規定。但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辦理結算申報。
5.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董事、經理人及所派之技術人員,因辦理投資、建廠或從事市場調查等臨時性工作,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者,其由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在臺灣地區給與之薪資所得,不視為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TOP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