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利所得【所得稅法 14】 【所得稅細則 12】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個人綜合所得稅第一類之營利所得申報之規定,會員全年度進貨(建議零售價格)累積金額在NT$50,000元以下者,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超過NT$50,000元者,按一時貿易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
情況一:在95年度的進貨產品零售價未達NT$50,000元者可免申報。
情況二:在95年度的進貨產品零售價超過NT$50,000元者,按核定稅率申報之簡易計算方法
《建議零售價總額×純益率6﹪=零售利潤》
範例:
A君,95年度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建議零售價)為10萬元,試問應課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若干?
建議零售價$100,000×純益率6﹪=$6,000 應填入綜所稅申報書【營利所得】欄位中
二、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參加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規定減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積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其他所得」。
扣繳憑單之總額包含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其計算方法:
佣金回饋(扣繳憑單總額)﹣直接必要費用(佣金總額的20﹪)=填入【執行業務所得】欄位中
範例:A君的獎金(佣金)收入為NT$10,000元,扣除20﹪必要費用$2,000元,實際核算佣金的申報為$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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