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規定【所得稅第61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18條】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依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相關規定事項說明如下:
一、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第2個月之1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
二、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應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
三、經核准辦理者,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申報:
(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三)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
該局呼籲,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且合於辦理資產重估價條件之營利事業,應於96年2月底前向所屬國稅局提出資產重估價申請,並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依限辦理重估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事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資產重估價?【營業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19條】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23條】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24條】
*如何辦理資產重估?【資產重估計算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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