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為發生地震、颱風、水災或火災,造成您的房屋、汽車、機車、日常家電用品或家具等損失,記得要馬上拍照紀錄並保存現場,15日內向災害發生地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報損失金額,於申報發生損失年度的所得稅的所得稅。就可以拿國稅局核發的災害證明來申報扣除,而減少您要繳的所得稅。依照規定,個人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國稅局是採書面審查作業,不需派員實地勘查,審核完成後另行寄送災害損失證明,而且災害損失以當年度認定為原則。如果來不及,可以先在期限內申請,然後再補證明文件。
◎天然災害造成損失之稅捐減免規定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已進入颱風季節,民眾若因天然災害,有房屋毀損、土地流失、汽車泡水等損失,可以申請各項稅捐減免。其中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房屋因遭災害侵襲受損,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機車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稅捐處再次呼籲,民眾汽車、機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者,請務必先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
◎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資料來源:財政部
▲TOP
2007年8月16日 星期四
增購車位,當心多繳地價稅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許多購買大樓住宅的民眾,購屋後通常會向稅捐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但另外再向建商增購的停車位,其地號與房屋之土地地號相同而誤以為不必另行申請優惠稅率,導致自用停車位反被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稅。
該處強調,分次取得的土地,所有權人若未再申請優惠稅率,就只能視同是一般用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請已增購停車位之民眾,檢視停車位適用之地價稅率,若未合併自用住宅按較低稅率課徵地價稅,最晚應於本(96)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方能於今年即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課稅,達到節稅之目的。
◎要約定今年地價稅轉帳納稅8月底前申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9月22日
◎自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TOP
◎要約定今年地價稅轉帳納稅8月底前申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9月22日
◎自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TOP
2007年8月14日 星期二
營業稅課稅範圍如何?(9101)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二)自國外進口貨物。 全國法規資料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營業稅課稅範圍如何
(二)自國外進口貨物。 全國法規資料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營業稅課稅範圍如何
營業人進口貨物應否繳納營業稅?(9102)
自91年1月1日起,進口貨物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九條免徵營業稅規定外,均應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營業人進口貨物應否繳納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營業人進口貨物應否繳納營業稅
我們公司解散了,餘存的貨物,一部分抵債,一部分分配給股東,要不要繳營業稅?(9104)
餘存貨物抵債和分配股東,均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我們公司解散了,餘存的貨物,一部分抵債,一部分分配給股東,要不要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我們公司解散了,餘存的貨物,一部分抵債,一部分分配給股東,要不要繳營業稅
外國公司派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其修理費要不要繳稅?(9105)
外國公司派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由買受人於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申報繳納,但屬一般計稅營業人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外國公司派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其修理費要不要繳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外國公司派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其修理費要不要繳稅
外國航運公司在我國載運客貨去美國,要不要課稅?(9106)
國際運輸事業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要課營業稅,但是如果該國際運輸事業所屬的國家,對我國國際運輸事業給予零稅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可以適用零稅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外國航運公司在我國載運客貨去美國,要不要課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外國航運公司在我國載運客貨去美國,要不要課稅
我們公司把自己產製的貨物無償辦理抽獎贈送獎品,算不算銷售貨物?(9107)
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開立發票。但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我們公司把自己產製的貨物無償辦理抽獎贈送獎品,算不算銷售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我們公司把自己產製的貨物無償辦理抽獎贈送獎品,算不算銷售貨物
由國外直接進入我國科學園區或保稅工廠等特區之貨物,算不算進口貨物? (9108)
貨物自國外進入我國政府核定之免稅加工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都不視為進口。 (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壹、三)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由國外直接進入我國科學園區或保稅工廠等特區之貨物,算不算進口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由國外直接進入我國科學園區或保稅工廠等特區之貨物,算不算進口貨物
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將貨物售予我國其他應稅地區,要不要課稅?(9109)
貨物自政府核定之免稅地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應稅地區,應屬進口貨物,要課營業稅,其應徵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由海關代徵。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及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4(2)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將貨物售予我國其他應稅地區,要不要課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將貨物售予我國其他應稅地區,要不要課稅
中華郵政公司為配合網路電子商務及服務業小額付費需求,發售「郵政電子易付卡」,應否課稅?(9110)
中華郵政公司為配合網路電子商務及服務業小額付費需求,發售「郵政電子易付卡」,買受人除支付該卡面值之金額外,如無需額外付費以取得該卡者,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無須開立發票。至於買受人持憑該卡於該公司特約商店交易後,向特約商收取之服務手續費,應開發票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92.3.3.台稅二發字第0920450185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中華郵政公司為配合網路電子商務及服務業小額付費需求...,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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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否課稅?(9111)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免稅規定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92.2.26.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否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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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否課稅? (9112)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如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僅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至個人因直接向該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獎勵金,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取得個人參加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按銷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77.5.30.台財稅字第770529824號函、財政部92.9.18.台財稅字第0920453777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否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否課稅
鹽政條例廢止後,鹽品已不具專賣品性質,是否課徵營業稅?(9113)
「鹽政條例」業經 總統於93年1月2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0091號令公布廢止,鹽品產製運銷已無鹽業法令限制,價格回歸市場機制,已不具專賣品性質,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原財政部75.8.18台財稅第7551455號函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93.4.15.台財稅字第0930016372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鹽政條例廢止後,鹽品已不具專賣品性質,是否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鹽政條例廢止後,鹽品已不具專賣品性質,是否課徵營業稅
何種網路拍賣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9115)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何種網路拍賣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何種網路拍賣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是否也需要課稅?(9116)
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
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拍賣網站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9117)
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之網路拍賣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者,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個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到6萬元者,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6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TOP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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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2日 星期日
2007年8月10日 星期五
有關營利事業暨個人持有債券之利息所得有最新課稅規定
高雄市加工區某營利事業蔡小姐問: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其利息收入如何扣繳?其與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有何差異?是否有最新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於96年07月11日增訂第24條之1: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該利息收入依規定之扣繳率所計算之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如其係於二付息日間購入該債券並於付息日前出售者,應以售價減除購進價格及依規定計算之利息收入後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國稅局又說,所得稅法同時亦增訂第14條之1,即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自中華民國96年01月01日起,應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不但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亦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亦即個人部分採分離課稅。
高雄市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與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期間,或付息日間購入債券並於取息前出售者計算利息收入,所認定之所得有很大差異,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資金理財前慎重考慮,俾便明年申報所得稅之參考。【#736】
【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4條之1、財政部750716台財稅第7541416號函】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加工出口區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鄧雅惠 聯絡電話:8414773轉13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TOP有關營利事業暨個人持有債券之利息所得有最新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於96年07月11日增訂第24條之1: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該利息收入依規定之扣繳率所計算之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如其係於二付息日間購入該債券並於付息日前出售者,應以售價減除購進價格及依規定計算之利息收入後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國稅局又說,所得稅法同時亦增訂第14條之1,即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自中華民國96年01月01日起,應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不但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亦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亦即個人部分採分離課稅。
高雄市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與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期間,或付息日間購入債券並於取息前出售者計算利息收入,所認定之所得有很大差異,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資金理財前慎重考慮,俾便明年申報所得稅之參考。【#736】
【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4條之1、財政部750716台財稅第7541416號函】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加工出口區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鄧雅惠 聯絡電話:8414773轉13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TOP有關營利事業暨個人持有債券之利息所得有最新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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