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0日 星期三

房屋稅開徵、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限5月底截止

房屋稅:係以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之租稅。
【房稅例 2 】 【房稅例 3】

房屋現值之決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其房屋現值。【房稅例 10Ⅰ】
房屋標準價格: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房稅列 11Ⅰ】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及時申請可節省稅捐

房屋評定現值10萬元以下,如供非住家用,仍需課徵房屋稅。


➢罰則:
未依限辦理申報者: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房屋稅籍有關資料及使用情形,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房稅例 16 】
1.欠線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2.前項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賣、典價內照數扣除。【房稅例 22】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呼籲尚未繳納的納稅義務人,請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稅捐稽徵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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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4日 星期四

房屋稅開徵、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限5月底截止

房屋稅開徵、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限5月底截止
房屋稅開徵日:5/1~5/31 【房稅例 12Ⅰ】
(課徵期間自95/7/1至96/6/30)

在此提醒您若有購入「新居」時,應查看前屋主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上之用途,否則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變更,改「住家用」稅率課徵,以免被多課稅。

納稅義務人對核課稅額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房稅例 10】


房屋稅適用稅率【房稅例 5】

應納稅額之核算方式:應納房屋稅額=房屋課稅現值×稅率
類別➠稅率
住家用:1.20﹪
營業用:3.00﹪
非住非營: 2﹪
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3﹪×1/2

備註:
A.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適用稅率課徵。
B.房屋空置不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4】
C.非住非營,依各縣市調整稅率課徵。

➢地下停車場免稅有撇步
地下停車場作為住戶自用停車,或者雖然有酌收清潔維護費,都可以免徵房屋稅。
如果地下室停車位隨同主建物一併出租,供承租人自己停車使用,而不是對外營業或按車收費或另行出租,也可以免徵房屋稅。

➢免徵房屋稅:【房稅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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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1日 星期五

所得稅

如果您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於每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特別提醒要報稅的您,稅法有規定,可以扣除一些金額來減輕您的稅負,請參閱【財政部國稅局】

所得稅【所得稅 2】
1.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兩岸關係條例
1.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2.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3.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者,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
4.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其取得臺灣地區之公司所分配股利或合夥人應分配盈餘應納之所得稅,由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0﹪,不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之規定。但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辦理結算申報。
5.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董事、經理人及所派之技術人員,因辦理投資、建廠或從事市場調查等臨時性工作,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者,其由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在臺灣地區給與之薪資所得,不視為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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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0日 星期四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個人於依法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0,000。但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撤銷者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對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之限制【政治獻金法15】

對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之限制【政治獻金法 16】

列舉扣除額【政治獻金法 17】

95年度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93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95年度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93年度」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本年度符合規定之捐贈對象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等5政黨。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選舉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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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日 星期三

醫藥及生育費支出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扶養新屬年度中所發生的醫藥費或生育費都可以保留收據正本計算全額申報扣抵,只要是全民健保醫院的收據都合乎條件,包括掛號費和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病房費與掛號費也都可以申報,而且是核實認列沒有上限。但美容手術這一類不屬於治療性質的花費是不能申報抵稅的。

申報時應檢附填具抬頭的單據正本。如單據已繳交服務單位請領補助款者,可以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收據影本申報扣除。如遺失上項收據,可檢附原醫院、診所出具存根聯影本,註明「本影本與原本無異」字樣及負責人蓋章後證明,以憑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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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租金支出 每戶最多12萬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供非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下列證明 文件: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 證明之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

二、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 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 業及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同時申報扣除,如果申報年度中同時有兩項支出,可選擇支出金額較大者申報扣除,以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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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族節稅規劃

租賃所得

【全年租賃所得=全年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

採「列舉費用」扣除
=租金收入﹣(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保險費+購屋利息+其他相關稅捐支出)

採「標準費用」扣除依財政部標準➠租金收入總額×43﹪

【房屋租賃所得=全年租賃收入×( 1﹣43﹪)】

【土地租賃所得=全年租賃收入×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土地僅得減除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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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95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及扣除額
免稅額(未滿70歲)----------- 77,000
免稅額(年滿70歲)-----------115,500
薪資特別扣除額 ---------------- 78,000
儲蓄投資扣除額 --------------- 270,000
標準扣除額(單身)------------46,000
標準扣除額(夫妻合併)-------92,000
殘障特別扣除額 -----------------77,000
教育學費扣除額 -----------------25,000

免稅額:(所得稅 17)
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1.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2.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4.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扣除額:(所得稅 17)
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四萬六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
1.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稅額報繳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不超過二十七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二十七萬元者,以扣除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4.殘障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殘障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六萬三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二萬五千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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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免申報綜合所得稅
凡是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包括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如附表,若全年所得未超過免辦申報的標準,得以免申報!但如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務必要申報才能獲得退稅。當個人所得達到課稅標準而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發單補徵本稅外,依情節輕重程度,可按補徵稅款加處3倍以下的罰鍰。

何謂綜合所得總額
綜合所得包括: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薪資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其他所等各類所得。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取得上列各類所得的合計,就是綜合所得總額。

【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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