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定期開徵的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 於稅款開徵期間前五個日曆天起 即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何謂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 2】【使用牌照稅 5 】
凡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之公私有交通工具,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均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請領使用牌照,並繳納使用牌照稅。
牌照稅額課徵標準:【使用牌照稅 6 】
免徵牌照稅之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 7】
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使用牌照稅 10】
自用車:4月1日至4月30日止。
營業用:《上期》 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10月1日至10月31日
機器腳踏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一次。【使用牌照稅 9】
別再繳冤枉稅了!下列情況可以幫您的荷包省錢。
使用牌照稅 是按車輛種類及汽缸排氣量大小為標準,劃分等級按日課徵,使用多少天就繳多少稅,一旦汽車無法使用時,一定要馬上辦理異動手續才不會繼續課稅,已經繳納全年期稅額者,可以憑監理處的異動登記書,向本處所屬各分處辦理退還未使用期間的牌照稅。
如果您出國長期暫不使用車子《停止或恢復使用牌照稅之申報》【使用牌照稅 13】
可以先向監理處辦理停駛登記,等回國後再向監理處辦理復駛登記,停用期間就不用繳稅了。
車輛老舊報廢
車輛老舊不能使用或不想再使用,應向監理處辦理報廢或註銷牌照的異動登記,當天起就可以不用繳稅了。廢棄車輛可經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尚有獎勵金可以拿呢!
車子被偷或被扣押【已遺失之車輛欲申辦報廢登記時,如何核計牌照稅計徵期限】
車輛遺失一定要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憑藉警察機關的報案證明,直接向監理處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手續,被政府機關扣押時則憑政府機關出具的相關文件去辦理,如果車輛找到或恢復行駛時,就必須向監理處辦理復駛手續,即恢復課稅。
汽車因火災或車禍受損
車輛因火災或車禍損壞不能使用,憑著消防或警察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直接向監理處辦理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核課至車輛受損前1日止,若經修復後還可以使用,應依規定向監理處辦理車輛停駛登記,修復期間之牌照稅才可以停止徵收。
車子賣掉但買受人拒不辦過戶手續
車輛轉讓後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最好趕快利用存證信函或登報催請辦理,再到監理處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才不用繼續繳牌照稅及各項違規罰款。
家中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符合以下條件,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身心障礙者有駕駛執照: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車輛所有人私章。
身心障礙者沒有駕駛執照: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車籍地址須與戶籍地址相同)、戶口名簿(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設籍同一戶口名簿或同址分戶)、車輛所有人私章。
*應注意事項:
1.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無領有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2.一經核准免稅,如果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可以繼續適用免稅,但是身心障礙者死亡、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出或身心障礙者已恢復健康被註銷身心障礙手冊時,都會被恢復課稅。
泡水車修理期間零稅負,您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了嗎?
重大災害1個月內要申請減免稅捐:若遇到如象神颱風、納莉颱風等這種重大災害,造成大量汽車或機車受損等待修復,來不及向豎理處申請停止使用時,本處則依「臺北市稅捐處辦理各類災害稅捐減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受災車主可以在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里長出具的災害證明及修車廠開立之修復發票,向本處所屬各分處申請停徵災害當天到車輛修復當天的使用牌照稅。
*若您的機車排氣量在150cc以下者,使用牌照稅稅額為零,不必繳稅,因此無退問題。
小叮嚀:
1.請車主不要忘了定期檢驗,如未依限檢驗而被註銷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本稅外,還要被處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 28Ⅱ】
2.如逾期未繳牌照稅,又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本稅外,還要被處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 28Ⅰ】
3.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 29】
4.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 31】
5.納稅人超過徵稅期間,未經查獲前自動申報補稅換照者,視為逾期使用,係【稅捐稽徵法 48-1】的規定,自動補報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6.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使用牌照稅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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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5日 星期日
印花稅
何謂印花稅及範圍?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書立之各種憑證,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與分割不動產契據,皆應課徵印花稅。【印花稅 1】【印花稅 5】
減免範圍:
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 6】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促產條例 15Ⅰ】
其他法律規定之免稅憑證:
書立憑證節稅有竅門
【銀錢收據】
1. 收取價金的收據,要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支付,並在收據上寫明票據的名稱及號碼,則金張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
2.收受政府機關公庫支票,因領款前已出具收據,您只要收據上寫明「領取票據」字樣,就可免貼印花稅。
3.收受租金亦儘量要求以票據支付,如果租賃合約上有註記「收取租金」字樣,只要寫明票據名稱及號碼,仍可免貼印花。
4.存款利息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帳戶,可不用負擔印花稅。
5.由受款人逐期蓋章並註明款項收迄的房地產買賣私契,以收取票據及註明票據名稱、號碼方式處理,也可免貼印花。
【承攬合約】
1.同一合約具有2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時,分別訂定合約,就可分別按適用的稅率貼花。
2.承包商共同承攬簽訂合約,可分別按承攬的金額貼花。
3.工程合約造價與營業稅分別寫明或是註明已包含營業稅,就可以按造價或總價扣除營業稅額後的金額貼花。
4.承攬合約無法履行改由其他廠商接辦,如原合約內容及金額沒有改變,可由原合約雙方與新廠商三方共同簽訂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就不必再行貼花。
小叮嚀:
1.稅捐處不販售印花稅票;可以向銀行或郵局購買。
2.印花稅額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時,可以到稅捐處開立繳款書,向銀行繳納。
3.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的印花稅,可以向稅捐處申請採用彙總繳納方式,可免奔波之苦。
稅務用語(印花稅)
印花稅應稅憑證 Taxable Documents for Stamp Tax
銀錢收據 Receipts for Monetary Payments
買賣動產契據 Deeds for Sale of Movables
承攬契據 Contracting Agreements
典賣契據 Contracts for Sale
讓受契據 Contracts for Transfer
分割不動產契據 Contracts for Partition of Real Estate
貼花及註銷 Stamp Affixed and Cancelled
揭下重用 Removed for Reuse
彙總繳納 Paid by Filing a Collective Tax Ret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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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書立之各種憑證,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與分割不動產契據,皆應課徵印花稅。【印花稅 1】【印花稅 5】
減免範圍:
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 6】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促產條例 15Ⅰ】
其他法律規定之免稅憑證:
書立憑證節稅有竅門
【銀錢收據】
1. 收取價金的收據,要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支付,並在收據上寫明票據的名稱及號碼,則金張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
2.收受政府機關公庫支票,因領款前已出具收據,您只要收據上寫明「領取票據」字樣,就可免貼印花稅。
3.收受租金亦儘量要求以票據支付,如果租賃合約上有註記「收取租金」字樣,只要寫明票據名稱及號碼,仍可免貼印花。
4.存款利息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帳戶,可不用負擔印花稅。
5.由受款人逐期蓋章並註明款項收迄的房地產買賣私契,以收取票據及註明票據名稱、號碼方式處理,也可免貼印花。
【承攬合約】
1.同一合約具有2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時,分別訂定合約,就可分別按適用的稅率貼花。
2.承包商共同承攬簽訂合約,可分別按承攬的金額貼花。
3.工程合約造價與營業稅分別寫明或是註明已包含營業稅,就可以按造價或總價扣除營業稅額後的金額貼花。
4.承攬合約無法履行改由其他廠商接辦,如原合約內容及金額沒有改變,可由原合約雙方與新廠商三方共同簽訂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就不必再行貼花。
小叮嚀:
1.稅捐處不販售印花稅票;可以向銀行或郵局購買。
2.印花稅額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時,可以到稅捐處開立繳款書,向銀行繳納。
3.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的印花稅,可以向稅捐處申請採用彙總繳納方式,可免奔波之苦。
稅務用語(印花稅)
印花稅應稅憑證 Taxable Documents for Stamp Tax
銀錢收據 Receipts for Monetary Payments
買賣動產契據 Deeds for Sale of Movables
承攬契據 Contracting Agreements
典賣契據 Contracts for Sale
讓受契據 Contracts for Transfer
分割不動產契據 Contracts for Partition of Real Estate
貼花及註銷 Stamp Affixed and Cancelled
揭下重用 Removed for Reuse
彙總繳納 Paid by Filing a Collective Tax Ret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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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3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一、何謂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所得稅 67】
暫繳申報是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計算其應納稅額,並繳納於政府的一種制度。(等到年度結算申報時,此項繳納之稅款,可用以抵繳應納稅款,如抵繳有剩餘,並可申請退還)
二、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如何辦理申報?
(一)暫繳申報時間:
1.原則:曆年制者,應於每年9/1~9/30止辦理暫繳申報。
2.例外:非曆年制者,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其申報期限應比照曆年制推算,即每年度的第九個月份。
(二)暫繳申報之納稅義務人:
暫繳申報並不是每一個應納所得的納稅人都應辦理,只有營利事業單位,包括各公營及民營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事業需要辦理。
(三)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一個月內,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款,於規定期限內,自行向國庫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書收據,一併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四)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金額。
(五)營利事業前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採合併辦理申報者,其當年度所得暫繳申報,應合併辦理;若前一年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不符合前揭合併申報規定,或未選擇合併申報而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個別辦理申報者,其當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個別辦理。
(六)營利事業除可自行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亦可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逾期申報及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不得採用網路申報)。
三、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所得稅 69】【所得稅施行細則 56】
下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可免辦暫繳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二)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合於免稅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四)依所得稅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上半年無營業額或新開業者。
(六)營業事業於暫繳申報前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四、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稽徵機關如何處理?納稅義務人會受到何種損失?【所得稅 68】
(一)自動補辦暫繳者: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前依規定補報並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繳納暫繳稅款之日止,依所得稅法規定之依當地銀行通行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未自動補辦暫繳者:
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依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並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十五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計算之範例:
問:A 公司去年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00萬,本年估計將虧損120萬元,則本年度暫繳申報時應否納稅?
答:A公司本年度暫繳申報時仍應納稅。因為暫繳係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A公司雖然本年度估計將有虧損,但因其上年度有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00萬元,故本年度仍應暫繳其半數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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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申報是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計算其應納稅額,並繳納於政府的一種制度。(等到年度結算申報時,此項繳納之稅款,可用以抵繳應納稅款,如抵繳有剩餘,並可申請退還)
二、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如何辦理申報?
(一)暫繳申報時間:
1.原則:曆年制者,應於每年9/1~9/30止辦理暫繳申報。
2.例外:非曆年制者,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其申報期限應比照曆年制推算,即每年度的第九個月份。
(二)暫繳申報之納稅義務人:
暫繳申報並不是每一個應納所得的納稅人都應辦理,只有營利事業單位,包括各公營及民營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事業需要辦理。
(三)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一個月內,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款,於規定期限內,自行向國庫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書收據,一併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四)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金額。
(五)營利事業前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採合併辦理申報者,其當年度所得暫繳申報,應合併辦理;若前一年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不符合前揭合併申報規定,或未選擇合併申報而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個別辦理申報者,其當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個別辦理。
(六)營利事業除可自行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亦可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逾期申報及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不得採用網路申報)。
三、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所得稅 69】【所得稅施行細則 56】
下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可免辦暫繳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二)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合於免稅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四)依所得稅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上半年無營業額或新開業者。
(六)營業事業於暫繳申報前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四、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稽徵機關如何處理?納稅義務人會受到何種損失?【所得稅 68】
(一)自動補辦暫繳者: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前依規定補報並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繳納暫繳稅款之日止,依所得稅法規定之依當地銀行通行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未自動補辦暫繳者:
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依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並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十五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計算之範例:
問:A 公司去年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00萬,本年估計將虧損120萬元,則本年度暫繳申報時應否納稅?
答:A公司本年度暫繳申報時仍應納稅。因為暫繳係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A公司雖然本年度估計將有虧損,但因其上年度有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00萬元,故本年度仍應暫繳其半數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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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1日 星期三
2/28前資產重估價申請。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規定【所得稅第61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18條】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依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相關規定事項說明如下:
一、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第2個月之1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
二、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應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
三、經核准辦理者,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申報:
(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三)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
該局呼籲,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且合於辦理資產重估價條件之營利事業,應於96年2月底前向所屬國稅局提出資產重估價申請,並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依限辦理重估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事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資產重估價?【營業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19條】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23條】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24條】
*如何辦理資產重估?【資產重估計算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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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依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相關規定事項說明如下:
一、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第2個月之1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
二、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應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
三、經核准辦理者,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申報:
(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三)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
該局呼籲,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且合於辦理資產重估價條件之營利事業,應於96年2月底前向所屬國稅局提出資產重估價申請,並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依限辦理重估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事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資產重估價?【營業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19條】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23條】
【營利事業重估價辦法 第24條】
*如何辦理資產重估?【資產重估計算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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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6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應如何管理。
一、營業人應設立那些帳簿?【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
應設置下列帳簿並於使用前逐頁編號,且自八十一年度起免再使用前送主管稽徵機關驗印。
(一)買賣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存貨明細帳、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二)製造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原物料明細帳、在製品明細帳、製成品明細帳、生產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三)營建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在建工程明細帳、施工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四)勞務業及其他各業:日記簿、總分類帳、營運量紀錄簿、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五)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日記簿,但推行之初得先設進項登記簿。
二、會計帳簿應保存多久?
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毀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管理帳證辦法第26條】【商業會計法第38條】
三、會計憑證應保存多久?
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管理帳證辦法第27條】【商業會計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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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下列帳簿並於使用前逐頁編號,且自八十一年度起免再使用前送主管稽徵機關驗印。
(一)買賣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存貨明細帳、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二)製造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原物料明細帳、在製品明細帳、製成品明細帳、生產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三)營建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在建工程明細帳、施工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四)勞務業及其他各業:日記簿、總分類帳、營運量紀錄簿、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五)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日記簿,但推行之初得先設進項登記簿。
二、會計帳簿應保存多久?
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毀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管理帳證辦法第26條】【商業會計法第38條】
三、會計憑證應保存多久?
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管理帳證辦法第27條】【商業會計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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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種類及用途。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7】
1.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2.用途: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3)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
1.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2.用途: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
1.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2.用途: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
1.營業人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1)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
(2)經營零售業務者。
(3)銷售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
2.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專供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使用,使用前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一般稅額)計算稅額者: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保存。
(2)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3)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2.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特種稅額)計算稅額者: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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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2.用途: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3)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
1.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2.用途: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
1.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2.用途: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
1.營業人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1)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
(2)經營零售業務者。
(3)銷售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
2.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專供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使用,使用前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一般稅額)計算稅額者: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保存。
(2)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3)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2.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特種稅額)計算稅額者:
(1)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2)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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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3日 星期二
何謂營業稅及課稅範圍。
何謂營業稅?
營業稅係對營業人(公司行號、商店)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時,向消費者所收取的消費稅,稅率一般為5%。不論獨資、合夥組織、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營利事業,除享受免稅條件及免開發票者外,均應按營業人(營利事業)開立銷售發票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單月15日前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營業稅法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二)自國外進口貨物。
解析: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營業稅法第4條】
(1)定義:將貨物所有權移轉於他人,以取得代價。
(2)視為銷售貨物:
1. 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者。
(銷售額=時價)【細19】
2. 註銷營業時之存貨,或以貨物抵債、分配股東或出資人者。
3. 代購貨物。【統17】(銷售額=實際價格)【細19】
4. 委託代銷。【統17】(銷售額=約定價格)【細19】
5. 受託代銷。【統17】(銷售額=約定價格)【細19】
注意:依信託法成立之信託財產在委託人及信託人間之移轉,不視為銷售。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營業稅法第4條】
(1)定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
例外:執行業務者、個人受僱【營業稅法第3條】。
(2)銷售地認定:
1.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
2.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客、貨出境者。
3.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3)例外: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屬課營業稅範圍。
(三)進口貨物:【營業稅法第5條】
(1)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下列情況不包在內:
1.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
2.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3.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
(2)貨物自前款但書所列之事業、工廠或倉庫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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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係對營業人(公司行號、商店)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時,向消費者所收取的消費稅,稅率一般為5%。不論獨資、合夥組織、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營利事業,除享受免稅條件及免開發票者外,均應按營業人(營利事業)開立銷售發票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單月15日前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營業稅法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二)自國外進口貨物。
解析: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營業稅法第4條】
(1)定義:將貨物所有權移轉於他人,以取得代價。
(2)視為銷售貨物:
1. 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者。
(銷售額=時價)【細19】
2. 註銷營業時之存貨,或以貨物抵債、分配股東或出資人者。
3. 代購貨物。【統17】(銷售額=實際價格)【細19】
4. 委託代銷。【統17】(銷售額=約定價格)【細19】
5. 受託代銷。【統17】(銷售額=約定價格)【細19】
注意:依信託法成立之信託財產在委託人及信託人間之移轉,不視為銷售。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營業稅法第4條】
(1)定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
例外:執行業務者、個人受僱【營業稅法第3條】。
(2)銷售地認定:
1.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
2.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客、貨出境者。
3.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3)例外: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屬課營業稅範圍。
(三)進口貨物:【營業稅法第5條】
(1)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下列情況不包在內:
1.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
2.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3.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
(2)貨物自前款但書所列之事業、工廠或倉庫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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