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4日 星期一

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營業前應辦妥營業登記,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坐月子中心」提供產後膳食及嬰兒看護而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之膳食費及嬰兒看護費,非屬醫療勞務,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中國人一向重視產後身體調理,當今醫院興起附設「坐月子中心」之風氣,除提供生產醫療外,同時也提供產後膳食及嬰兒看護之服務,讓產婦從生產至產後可受完善之照護,惟產後膳食費及嬰兒看護費,非屬個人執行業務所得亦非醫療勞務,不論是單獨成立或附設於醫院之「坐月子中心」,皆應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經營「坐月子中心」之業者,應辦妥營業登記,以免遭補稅處罰!
如有疑問請洽:
法務二科吳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97 彙總編號:97011803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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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舊車務必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異動手續,否則仍須依車籍資料向原車主課徵使用牌照稅。

台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所有人將舊車賣給他人或棄置不用,請別忘了務必到監理站辦理車籍異動手續。該處表示,車輛使用牌照稅係依車籍資料課徵,車輛出售或不再使用,車輛所有人應至所轄監理站辦理過戶或報廢手續,自辦妥次日起免再繳納使用牌照稅,否則仍須依車籍資料向原車主課徵使用牌照稅。
鄉親如有使用牌照稅疑義,歡迎電洽該處工商稅課使用牌照稅股,服務電話:231600轉270~274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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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5日 星期一

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吃虧

公共設施保留地簡單的說就是都市計畫規劃將來要做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機關預定用地,日後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土地一旦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就受到限制,但是政府在租稅方面有下列的補償措施可以減輕您的負擔:

◎地價稅
在保留期間,依照土地的使用情形徵免:
(1)沒有作任何使用並使用中的土地隔離,稅率:全免。
(2)仍作農業使用,稅率: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3)作為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
(4)其他使用,稅率:千分之六。

◎贈與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依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一規定,免徵贈與稅;惟仍應申報列入贈與總額計算其贈與價值後,再予以同額扣除。
【都市計畫法 50-1】

◎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核定應納遺產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有現金繳納困難時,可以主張此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土地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被徵收時,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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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開徵了

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開徵宣導短片】

【基隆市稅捐稽徵處﹣地價稅問答篇】

【騎樓減免地價稅 整棟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基隆市稅捐稽徵處、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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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5日 星期二

中獎發票不清楚或破損,怎麼辦?

《賦稅》2007/9/21
屏東市王先生詢問:我對中了2張6月份的統一發票,但1張蓋印不是很清楚,另1張不小心放入洗衣機,已破損了,這樣可以去領獎嗎?如果不能,應如何補救?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照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統一發票收執聯,不得給獎。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所以蓋印不清楚的發票,王先生可以請原本購物的商家補蓋印,已破損的發票,也可請商家提供存根聯影本,當作證明來兌領獎金。如果王先生已忘記原本開立發票的商家究竟是哪一家,可以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的公示資料,點選統一發票開立行號查詢,只要輸入統一發票開立的月份及號碼,就可以查詢商家的名稱及地址。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四科余科長,聯絡電話:2298048 彙總編號:96091402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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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9日 星期三

96年9月1日開始辦理暫繳申報囉!

《賦稅》2007/9/9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於96年9月1日開始,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相關申報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申報期間: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96年9月1日起至96年9月30日止(遇假日順延至10月1日)辦理暫繳申報。
二、申報單位:營利事業除符合下列各種情形免辦理暫繳申報外,均應辦理暫繳申報:
(一)上(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
(二)本(96)年度上半年新設立(開業)者。
(三)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於給付時逕予扣繳之營利事業。
(五)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等。
(六)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5-7837398呂股長或陳秀平小姐洽詢。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6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繳稅方式介紹
暫繳申報應納稅額不包含最低稅負制所計算稅額

◎參考法條
預估暫繳:【所得稅法 67】
逕行核定暫繳稅額:【所得稅法 68】
免予暫繳:【所得稅法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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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8日 星期六

災害損失

如果因為發生地震、颱風、水災或火災,造成您的房屋、汽車、機車、日常家電用品或家具等損失,記得要馬上拍照紀錄並保存現場,15日內向災害發生地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報損失金額,於申報發生損失年度的所得稅的所得稅。就可以拿國稅局核發的災害證明來申報扣除,而減少您要繳的所得稅。依照規定,個人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國稅局是採書面審查作業,不需派員實地勘查,審核完成後另行寄送災害損失證明,而且災害損失以當年度認定為原則。如果來不及,可以先在期限內申請,然後再補證明文件。

◎天然災害造成損失之稅捐減免規定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已進入颱風季節,民眾若因天然災害,有房屋毀損、土地流失、汽車泡水等損失,可以申請各項稅捐減免。其中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房屋因遭災害侵襲受損,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機車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稅捐處再次呼籲,民眾汽車、機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者,請務必先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


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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