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4日 星期二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否課稅?(9111)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免稅規定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92.2.26.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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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否課稅? (9112)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如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僅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至個人因直接向該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獎勵金,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取得個人參加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按銷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77.5.30.台財稅字第770529824號函、財政部92.9.18.台財稅字第092045377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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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廢止後,鹽品已不具專賣品性質,是否課徵營業稅?(9113)

「鹽政條例」業經 總統於93年1月2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0091號令公布廢止,鹽品產製運銷已無鹽業法令限制,價格回歸市場機制,已不具專賣品性質,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原財政部75.8.18台財稅第7551455號函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93.4.15.台財稅字第093001637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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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等是否應繳營業稅?(9114)

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等取得代價,係屬銷售貨物,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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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網路拍賣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9115)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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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是否也需要課稅?(9116)

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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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拍賣網站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9117)

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之網路拍賣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者,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個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到6萬元者,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6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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