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7/9/21
屏東市王先生詢問:我對中了2張6月份的統一發票,但1張蓋印不是很清楚,另1張不小心放入洗衣機,已破損了,這樣可以去領獎嗎?如果不能,應如何補救?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照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統一發票收執聯,不得給獎。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所以蓋印不清楚的發票,王先生可以請原本購物的商家補蓋印,已破損的發票,也可請商家提供存根聯影本,當作證明來兌領獎金。如果王先生已忘記原本開立發票的商家究竟是哪一家,可以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的公示資料,點選統一發票開立行號查詢,只要輸入統一發票開立的月份及號碼,就可以查詢商家的名稱及地址。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四科余科長,聯絡電話:2298048 彙總編號:96091402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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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9日 星期三
96年9月1日開始辦理暫繳申報囉!
《賦稅》2007/9/9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於96年9月1日開始,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相關申報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申報期間: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96年9月1日起至96年9月30日止(遇假日順延至10月1日)辦理暫繳申報。
二、申報單位:營利事業除符合下列各種情形免辦理暫繳申報外,均應辦理暫繳申報:
(一)上(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
(二)本(96)年度上半年新設立(開業)者。
(三)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於給付時逕予扣繳之營利事業。
(五)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等。
(六)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5-7837398呂股長或陳秀平小姐洽詢。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6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繳稅方式介紹
暫繳申報應納稅額不包含最低稅負制所計算稅額
◎參考法條
預估暫繳:【所得稅法 67】
逕行核定暫繳稅額:【所得稅法 68】
免予暫繳:【所得稅法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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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於96年9月1日開始,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相關申報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申報期間: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96年9月1日起至96年9月30日止(遇假日順延至10月1日)辦理暫繳申報。
二、申報單位:營利事業除符合下列各種情形免辦理暫繳申報外,均應辦理暫繳申報:
(一)上(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
(二)本(96)年度上半年新設立(開業)者。
(三)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於給付時逕予扣繳之營利事業。
(五)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等。
(六)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5-7837398呂股長或陳秀平小姐洽詢。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6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繳稅方式介紹
暫繳申報應納稅額不包含最低稅負制所計算稅額
◎參考法條
預估暫繳:【所得稅法 67】
逕行核定暫繳稅額:【所得稅法 68】
免予暫繳:【所得稅法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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