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5日 星期一

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吃虧

公共設施保留地簡單的說就是都市計畫規劃將來要做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機關預定用地,日後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土地一旦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就受到限制,但是政府在租稅方面有下列的補償措施可以減輕您的負擔:

◎地價稅
在保留期間,依照土地的使用情形徵免:
(1)沒有作任何使用並使用中的土地隔離,稅率:全免。
(2)仍作農業使用,稅率: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3)作為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
(4)其他使用,稅率:千分之六。

◎贈與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依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一規定,免徵贈與稅;惟仍應申報列入贈與總額計算其贈與價值後,再予以同額扣除。
【都市計畫法 50-1】

◎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核定應納遺產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有現金繳納困難時,可以主張此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土地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被徵收時,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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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開徵了

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開徵宣導短片】

【基隆市稅捐稽徵處﹣地價稅問答篇】

【騎樓減免地價稅 整棟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基隆市稅捐稽徵處、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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